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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多项违规 辉丰股份收“预罚单”

出处:上市公司频道 作者:刘凤茹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19-12-03

北京商报(记者 刘凤茹)12月3日晚间,辉丰股份(002496)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中,江苏证监局拟对辉丰股份顶格处罚。

据悉,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18年4月23日辉丰股份被立案调查。经查明,辉丰股份存虚增业绩等行为。

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均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情形。

具体来看,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 有限公司)、 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石油”)三家公司为林某某实际控制。其中,裕华石油与华东(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在办公地址、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联系人、银行转账相关信息等方面存在诸多混同或关联,可以认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与华东石油存在密切关系。     

辉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自2016年7月起,开始与华东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展成品油购销贸易。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主要由辉丰石化向华东石油采购,而后销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其中在业务初始阶段,也存在少量由辉丰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购再销售给华东石油的情况。上述购销贸易中,辉丰石化不进行货物的交收检验,同时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辉丰石化与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销售模式。林某某承认,其控制的公司与其他采购方没有类似账期的安排,辉丰石化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的做法,目的是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  

江苏证监局认为,辉丰石化上述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定期报告的影响如下,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辉丰股份虚增营业收入分别约3.01亿元、6.86亿元、10.75亿元 、12.39亿元,前述各报告期对应的虚增营业成本分别约3亿元、6.78亿元、10.62亿元、12.23亿元。

此外,辉丰股份还存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等违规行为。

对于辉丰股份的上述行为,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辉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仲汉根、孙永良等16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30万元不等的罚款。

据了解,辉丰股份主要产品涵盖农药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原药及制剂、作物调节剂、微生物菌剂等品种。数据显示,辉丰股份今年前三季度实现的营业收入约9.88亿元,同比下降57.76%,对应实现的归属净利润约-1.9亿元,同比下降22.24%。

针对公司相关问题,北京商报记者曾致电辉丰股份董秘办公室进行采访,不过截至记者发稿前,对方电话并未有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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