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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酝酿信保新规:抬高融资信保门槛 扩容经营禁区

出处:保险频道 作者: 孟凡霞 李皓洁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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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相关市场、相关区域的频频踩雷,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所隐匿的相关风险也逐渐暴露在“阳光下”。11月21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中国银保监会正酝酿信保业务新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近日下发,相比2017年7月印发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新规提升了融资信保门槛、扩容了业务经营禁区、加码了处罚力度。对此,有专家表示,与信保业务发展迅猛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不少险企在该业务方面出现较大亏损,为此,近两年监管部门持续就信保业务开展摸排行动、拉响风险预警的同时,也在酝酿新规,扎牢制度篱笆。

严把融资信保门槛 纳入央行征信系统

《征求意见稿》对整个信保业务的经营资质有所提升,尤其是融资信保业务。例如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要求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而此前的《暂行办法》对偿付能力要求的期限是“上一季度”。

同时,《征求意见稿》大大提升了融资性信保业务资质要求。所谓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债务人在债务融资行为中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而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除了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增加了以下四项要求,包括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90%,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总公司应当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为应当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应当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和监控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承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此,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王向楠向北京商报记者分析称,首先,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的周期性较强,有一定的集中性,所以新规提升了偿付能力要求。第二,由于融资性信保承保的是信用风险,与保险公司其他业务的差异性大,不少公司的经验不足,新规关注险企的组织架构和人才保证,要求公司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第三,规定延续了核保这一“核心业务不能外包”的要求,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建设独立和健全的风险管控能力。总体来看,上述新增的前三条规定将对不少公司产生影响。

此外,在承保限额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4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另外,通过互联网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单个履约义务人为法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王向楠解释称,此规定专门针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体现出信保业务风险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关联性强。同时该规定也体现出信保业务有助于服务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此外,从新规中也可看出,监管也在密切关注新型互联网信保险业务,旨在防范互联网领域的借贷纠纷向保险业传染,以及也配合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整顿工作。

业务经营禁区扩容 不得承保金融衍生品

除了抬升经营信保业务门槛标准外,关于业务经营行为的禁区范围也在扩容。

例如,此次《征求意见稿》在信保业务不得承保的融资业务范围中加入“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

对此,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表示,由于金融衍生品通常是一种以杠杆为手段的结构化产品,其本身价值的评估以及它容易受到金融风险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金融衍生品具有易变性。如果在信保业务中加入金融衍生品,就可能改变保险这种原生资产的价值,致使保险产品内在的公允价值不好判断。同时,保费的计算就会变得非常复杂,法律关系也会出现交错。

“而让保险产品变得复杂并不是保险产品的发展方向,让保险业务回归保障本质,应该是制定该条款的本意。”王红英谈道。

通常,在信保业务中保险机构与信贷机构密切合作,一位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表示,新规定的相关修改也与国家对社会中借贷活动进行的规范相同步。

此次《征求意见稿》在险企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的经营行为方面也有新变化。例如,新规要求如果被保险人为自然人,险企将不能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而在此前的要求是,自然人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则险企不能承保。

有业内人士表示,新规定显然是对业务的监管更加严格,不过,虽然保险公司不得承保自然人做为被保险人的业务,但是被保险人或许可以变为“多个自然人的组合”。

同时,为督促信保业务规范经营,新规在禁止行为中还增加了“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出具与信保业务保单同等效力的其他保险文本”;“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条款。

单列追偿条款  加强委外催收机构管理

相比此前《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内容方面更加细化,其中对信保业务逾期后的催收、理赔、追偿工作也作出明确规定。

例如在理赔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保险法》有关要求,在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规定的时效内做出核定、以及赔付或拒赔决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信保业务保单中明确全国统一的投诉、理赔电话。

在追偿款确认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对信保业务的追偿款确认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虚增追偿款,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保险公司每季度末应当对追偿款进行回溯评估。

同时,新规定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追偿催收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

对此,王向楠分析称,由于信保业务容易出现纠纷,上述条款旨在提升保险公司做为正规负责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上述条款强调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维护赔付秩序。催收方面的规定则是针对社会中出现的不良“催收”现象,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法律和道德义务加强对所合作的催收机构进行管理。追偿款确认方面的条款则为防范保险公司调节业务和财务数据。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鼓励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各类大数据机构等进行数据对接。同时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数据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所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活动。

处罚力度加重  执行标准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此前险企违规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处罚措施改为“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以及相关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同时,业内人士也表示,相关监管政策的执行标准也更加明确。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各银保监局可以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

同时,对于不满足资质开展经营信保业务或者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可采取暂停其开展信保新业务(含续保业务)的监管措施。

对于保险公司在开展信报业务时,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将按照《保险法》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此外,关于险企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未按照规定报送报告等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对照《保险法》条款,也将执行标准进行了明确列明。

例如,此次新规定将险企报告报送要求细化,明确指出,互联网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省级机构应当根据经营地所在银保监局的要求,报送信保业务经营情况。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信保业务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涉及信保业务的内容及年度流动性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

如果险企未按照上述规定报送报告的,《征求意见稿》第35条明确规定,应按照《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措施。

相关业务踩雷 信保难“独善其身”

信保业务迎来爆发式发展。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保证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627.74亿元,同比增长32.32%,产险业务占比7.25%,信用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138.84亿元,产险业务占比1.60%。从产险主要险种的保费规模来看,信保业务已仅次于车险业务。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目前,财险公司第一大险种车险业务增速下降,险企保费增长压力也较大,而在非车险业务中,由于目前市场环境下行,信用状况欠佳导致信保业务需求攀升,因此不少保险公司希望用此项业务为公司带来保费增长,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险企缺少谨慎周全的考虑,该业务背后潜藏的风险也较大。

关于信保业务的风险,王向楠介绍称,虽然近些年信用保证险为服务实体和发展普惠金融做了贡献,但保险公司之间有明显的分化,个别赔付事件引起外界猜测。在实施“穿透式”监管、健全关联方规则、遵守承保业务的集中度限制以及即将完善监管资本要求之外,信用保证险的风险主要是赔付的顺周期性,不少核保能力弱的公司可能在较短时间内承担较大的赔付。

“做保证保险业务的大概有60多家公司,近一半公司的综合成本率都超过100%,这是目前行业的一个现状。”有险企信保业务负责人坦言。近年来,随着网络借贷业务的兴起,助推网贷平台方面的信用保障保险业务快速增长。而其中由于信用风险事件爆发,一些保险公司承保的履约保证保险先后遭遇大额赔付,造成大量亏损,导致偿付能力急剧下降。

事实上,为避免信保风险的传导,除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扎牢制度篱笆外,监管部门这两年来持续就信保业务开展摸排行动、拉响风险预警。2018年9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P2P平台保证保险业务书面调研的通知》,摸底财险公司承保开展P2P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总体情况、风控措施、合规情况等;今年7月初,中保信(现中银保信)向各财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融资类信保业务问卷调查的函》,旨在摸排财险公司融资类信保业务运营风险等。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出台也进一步从经营规则、内控管理、监督监管等方面加强了险企在信保业务方面的规范经营以及风险防范。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李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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