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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批准*ST沈机重整计划

出处:上市公司频道 作者:高萍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19-11-18

北京商报(记者 高萍)11月18日晚间,*ST沈机(000410)发布公告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裁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

根据公告,11月15日,*ST沈机向沈阳中院提出申请,称*ST沈机依法制作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19年11月13日召开,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并设出资人组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请求沈阳中院批准重整计划。

沈阳中院对*ST沈机提请裁定批准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进行了审查。

沈阳中院经审查后认为,*ST沈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制作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依法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各债权人组分别表决通过。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会上就重整计划草案向债权人会议作出说明,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各表决组通过情况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重整计划内容完备,依据该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受偿方案,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高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债权受偿方案合法公平,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重整计划中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综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重整计划内容完备,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批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ST沈机重整程序。

另外,法院裁定批准*ST沈机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以及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重整。

对于重整计划执行对公司的影响,*ST沈机表示,根据公司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债权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公司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当年的净资产产生重大积极的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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