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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破审批难 我国医养结合机构手续简化升级

作者:蒋梦惟 网编:肖玮 2019-09-18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日前,国新办就深入推进医养结合有关情况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会上,针对部分机构反映的、目前医养结合机构存在审批难、审批慢的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中国老龄协会会长王建军明确表示,目前,为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而且,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还明确提出,各地要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具体来说,王建军介绍,根据《意见》,除了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外,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到的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 

医养结合主要是指面向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的老年人,在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的基础上,提供医疗卫生方面的服务。“现在,全国设立了90个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市,各地也相继出台了省级实施意见,22个省份设立了省级试点单位。截至目前,全国共有近4000家医养结合机构,也就是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签约合作关系的达到2万多家。”王建军透露。

实际上,为力破医养结合机构审批难问题,去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听取医养结合工作的进展情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李克强作出重要指示,要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今年5月27日,卫生健康委会同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和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也不用另行法人登记,仅需在医疗机构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相关表述。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涉及同层级卫生健康、民政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备案的,实行“一个窗口”办理。“文件下发以后,从各地、各个层级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实际情况来看,办理程序复杂、办理难的问题已经得到有效缓解。”王建军表示。

不过,王建军也提出,医养结合毕竟还是一个新鲜事物,养老和医疗是两个系统,要把两者结合起来确实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卫生健康委和民政部门一直在加强协调,力争尽快实现医疗资源和养老资源共享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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