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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等行为将入运输物流行业失信“黑名单”

作者:刘瀚琳 网编:陶凤 2019-08-02

为推进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8月1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就《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指出,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近年来,国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行业涉及公共交通、医疗、商务、互联网等领域。该意见的印发,也是在此前信用体系建设领域外的进一步探索和实践。

涉及个人及快递企业

“黑名单”包括存在道路失信行为的个人及各物流运输领域相关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失信个人及相关物流运输经营企业。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物流运输业乱象丛生。

比如,醉驾入刑却屡禁不止。据2014年-2017年公开数据显示,在我国法院判决总数最多的五个罪行中,危险驾驶罪判决数量以464645件位居第二,其中醉驾占据320817件。

为规避此类乱象,意见除物流运输业各领域外,还将重点联合惩戒的十类人群,其中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机动车驾驶证人员,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人员、醉驾及酒驾被重复处罚人员、毒驾人员,不同情形超速行驶人员、不同情形超载及重复超载人员、不正当占用应急车道人员,故意肇事及肇事逃逸人员等。

与此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快递业务量连续5年保持了平均50%以上的增速,市场规模自2014年开始稳居世界第一。在网络购物日常化的同时,诸如私自变卖、暴力分拣、寄递危险物等行业问题层出不穷却缺乏规范和问责。对此,在去年颁发的《快递暂行条例》基础之上,意见还将对快递业高发失信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

在快递业务领域,失信主体包括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瞒报、提供虚假材料的,经营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寄递违禁物品造成安全隐患和社会影响的,因违法收集、使用、泄露、篡改等行为严重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的,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企业违法违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以及因企业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需各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经营主体。

此外,针对诸如物流公司以超限、超载换取利润等行业乱象,黑名单还将涉及包括道路货物运输领域、公路货运站场经营领域、水路运输领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领域、国际货运代理领域、海关监管领域、铁路运输领域和民航运输领域等相关经营失信行为。

事前告知,惩后退出

在此之前,规范物流运输行业的规范主要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行。

而此次对信用体系建设的考虑于3年前已现雏形。2016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将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开始,国家各部门加快制订、公布各行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推动信用中国建设。

此次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建立后,县级以上公安、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部门和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的有关直属机构将按照各领域标准,履行其职责分工;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通常,相关单位将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按照统一的数据格式,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本领域新产生的“黑名单”信息。主要包括失信主体基本信息以及入列事由。

当“黑名单”生效后,失信主体将按照各领域相关部门规定,接受处罚、限制并履行义务。

而在“黑名单”退出与权益保护方面,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原则上是1年。当有效期届满,失信主体将自动退出。届时,认定部门(单位)将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相关名单信息将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后台继续保存。

对于想要提前退出“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可通过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信用修复的具体方式按照各领域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同时,意见指出,当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存在异议时,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若有误列情形出现,认定部门(单位)当及时更正当事人诚信记录向其道歉和澄清。

行业信用体系再完善

尽管对于物流运输业来说,这份“黑名单”的设立尚处业内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期实践。但在此前,交通、医疗、旅游、商务等领域已出现成型信用系统。

比如2018年5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铁路总公司等8部门联合印发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大对其他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飞机、出入境等。

同年7月,全国已有280万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义务。

在医疗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等28部门于2018年10月联合发布《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明确规定,“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将被联合惩戒。”

内容包括,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享受优惠政策、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代表、限制招录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资格和撤销相关荣誉在内的16项跨部门惩戒措施。

据《2018年失信黑名单年度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新增失信黑名单主体359.4万个;同年,退出失信黑名单主体达217.52万个。被处罚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批发、医疗卫生、商务服务、房地产、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新闻媒体等六个领域。

对于这套新出台的物流运输行业信用系统,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松表示,意见的出台,对于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推动社会民众诚信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相较于现有法律条例来说,这种信用体系更多是从道德方面给失信人员进行评价。

其次,李松表示,在意见落地后,应当注意在执行角度加大各个行业领域内具体细则规范的完善和执行,不能将这种监督停留模糊留于口头阶段。而在落实惩戒细节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建立健全更加合理和完善的黑名单退出机制,以保障已履行义务的公民权益。

北京商报 记者 陶凤 实习记者 刘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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