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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分类管理安排

作者:孟凡霞,马嫡 网编:孟凡霞 2019-07-05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马嫡)据证监会官微7月5日消息,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及《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并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股权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有三方面的调整:一是进一步明确对证券公司的分类管理安排。二是下调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要求。三是适当调整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要求。

具体来看,在分类管理安排上,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证券公司从事业务的风险及复杂程度,《股权规定》明确将证券公司分为两类:对于从事常规传统证券业务(如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等)的证券公司(下称专业类证券公司),由于其业务活动以中介服务为主,不涉及大额负债及大额资本中介,外部性较低,仅要求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具备《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对于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证券公司(下称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除传统证券业务外,还包括股票期权做市、场外衍生品、股票质押回购等复杂业务),由于资本消耗较高,与其他金融体系联系紧密,外部性显著,要求其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需具备较高的管控水平和资本补充能力。分类管理安排有助于支持各类证券公司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

在下调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要求方面,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股权规定》优化了对证券公司控股股东、主要股东的数量化指标要求,更注重专业能力和风险管控经验,将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的资产规模要求调整为“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删除了控股股东“最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亿元”、主要股东“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亿元”要求。

从适当调整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要求上看,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为强化股权分散制衡,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规范实业资本投资金融行为,征求意见稿提出“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1/3”。综合考虑各方意见,《股权规定》将上述要求调整为“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

此外,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和专业类证券公司能否转化的问题,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证监会支持证券公司差异化发展,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市场客户。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战略规划和风险管控能力,选择不同的发展路径。专业类证券公司在其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具备《股权规定》明确的资质条件后,可以依法申请各类创新复杂业务,转型为综合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考虑,依法变更业务范围,转型为专业类证券公司。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股权规定》适用于境内所有证券公司,无论新设证券公司或存量证券公司,内资证券公司或合资证券公司,均一体适用。

值得一提的是,《股权规定》出台的同时,证监会宣布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依照《股权规定》、《配套规定》和服务指南的要求,向证监会报送设立证券公司申请。证券公司属专业金融机构,规则明确其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需具备相匹配的金融经验及风险管控能力,证监会将依法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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