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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购税法生效 计税依照实际付款

出处:政经 作者:陶凤 肖涌刚 网编:尹文武 2019-07-01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肖涌刚)从“暂行条例”升格为“税法”,7月1日正式生效的车辆购置税法带来了哪些新变化呢?北京商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了解到,新法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征税范围、优惠政策、计税价格和完税证明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

调整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为个人或单位购买的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50毫升的摩托车,这些属于原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辆不再需要缴纳车购税。不过,需要提醒的是,新法于7月1日正式实施,在今年6月30日前购置的上述车辆,仍需要申报纳税。新法还新增了两项法定免税项目,并规定目前国务院规定的车购税优惠政策尚在执行期内的,仍将继续执行,如2020年12月31日以前,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21年6月30日以前,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在计税方式上,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税率仍为10%。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原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购置价格(不含增值税)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计征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后,取消了以最低计税价格计征税款的规定,计税价格将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即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此外,今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核发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同时,自2019年7月1日起全面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也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北京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纳税人如果需要查询完税证明,对于今年6月1日以后完税或免税的车辆,可以自行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三种途径自助查询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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