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 > 推荐

海外医疗游 天价诊疗骗局

出处: 作者:蒋梦惟 网编:旅游中心 2019-03-15

WechatIMG1733

近年来,以医疗为主题的旅游产品在市场内热度迅速飙升,然而,这一野蛮生长的新兴行业也衍生出了各种新陷阱,令人防不胜防。近期,涉案金额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免费海外旅游医疗骗局频繁见诸报端,就此,日前业界有消息称,已有部分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开始严控旅游企业参与与保健品、养生相关的旅游活动。专家分析指出,由于医疗机构地处境外,我国相关部门的监管难以全面覆盖,不法企业相对容易钻空子,利用消费者图便宜免费旅游的心理实施诈骗,消费者事后维权成本通常较高,建议现阶段相关部门着重强化医疗主题游监管力度,确保各环节安全可靠。

灰色产业链

去年,多地公安机关密集披露了一批涉及金额巨大的医疗、养生旅游骗局,一条暗藏在免费出境游背后的新型诈骗产业链也随之浮出水面。

以去年12月6日公安部通报的该部门指挥浙江等地公安机关破获特大海外医疗诈骗案为例, 根据通报,该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近10亿元,涉案企业形成了以大连思兰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思兰德”)为首,串连全国各地代理商,并由代理商发展的下线美容院三方形成的诈骗链条。“2018年1月,浙江嘉兴市公安局接到王女士报案称,2016-2017年期间,嘉兴一美容院以免费出国旅游为名,诱其花费600余万元人民币购买名为‘癌盾’的抗癌药品,怀疑被骗。”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陈士渠介绍。

经公安部门初步侦查,发现以大连思兰德为首的犯罪团伙,涉嫌通过美容院寻找高收入、高消费的受害人,再以免费豪华旅游名义诱骗受害人到海外医院进行体检,虚构体检报告,谎称受害人系患癌高风险人员等,诱骗其接受海外治疗、购买昂贵“药品”,进而实施诈骗。该犯罪团伙涉及相关案件2000余起,涉案金额近10亿元。

在这庞大的骗局背后,隐藏着一条十分“严密”的医疗旅游诈骗产业链。陈士渠介绍,自2014年起,大连思兰德在全国物色代理商,由代理商发展下线美容院,再由美容院物色受害人,进而实施海外医疗诈骗,并形成了一条“前期筛选优质客户,免费出境旅游;中期医疗会诊,实施诈骗;后期客户回访,制作网站,掩盖事实”的诈骗产业链。

“经检测,所谓‘癌盾’的主要成分为番茄红素和青花素。”陈士渠表示,根据不同型号,“癌盾”售价在9.8万-39.8万元不等,实际价值仅几百元,诈骗得手后,大连思兰德、代理商、美容院分别按照25%、25%、50%分成。

集中爆发

“海外医疗诈骗是一种新的骗术,还有些犯罪团伙专门针对老年人,通过组织免费参观旅游等方式,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所谓的保健品。”陈士渠直言。

事实上,除了浙江之外,去年南京、西安等地旅游市场也都出现了类似本次公安部通报的涉嫌医疗旅游诈骗案,行骗手法与上述案件如出一辙。不可否认,医疗旅游诈骗案的高发,也与近年来医疗健康主题旅游产品需求集中爆发密切相关。此前有数据显示,2016年,有60多万中国人到境外医疗旅游,其中,1/4是去体检的,1/8是去做整形美容。

根据世界旅游组织定义,医疗旅游主要指以医疗护理、疾病与健康、康复与休养为主题的旅游服务。而这一新兴的旅游产品,让一些钻监管空子牟取暴利的不法企业有了设置新陷阱的“机会”。有知情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在这条产业链上,主要涵盖了陪诊机构、转诊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这几方。其中,陪诊、转诊机构都属于中介机构,前者只负责帮助患者联系境外的医疗机构、帮助患者翻译病历资料等简单的服务,以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居多,它们拥有大量客源和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的机会,但因为不具备专业资源优势,很难进行进一步的操作。

而转诊机构大多是专门从事境外医疗旅游服务的中介企业,与一些海外医疗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可能能帮助消费者拿到一些额外优惠等,但是价格相较于前者会更高。“此外,还有一些境外的医疗机构也在积极争抢我国的医疗健康旅游需求,自己内部建立了海外分部或者对接海外的部门,与消费者直接接触。”上述业内人士表示,这类机构可能在我国消费者中普及度还不够高,本土化程度可能还不足。

强化监管箭在弦上

涉案金额巨大、屡禁难止,旅游行业难道真的已经成为了医疗旅游诈骗的温床吗?有专家表示,境外旅游只是被医疗旅游诈骗团伙当作了钻监管空子的一个“捷径”,但不能因此一竿子打死所有以健康、医疗为主题的旅游服务新模式,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尽快强化对这类旅游服务的监管,与传统意义上的旅游服务监管形式有所区别。

大连思兰德案所在的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副总队长吕建平直言,这类案件办理难的主要原因包括:涉案人数众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部分受害人不愿配合公安机关办案等,而且大连思兰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企业化运作实施诈骗的案件。

“在‘海外医疗旅游’中,与消费者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通常是旅行社、中介方、医疗服务提供方(如医院),均为合同法律关系。其中,消费者与旅行社或中介机构之间签订的属于旅游服务合同,旅游服务方的主要义务是向旅游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旅游服务,包括按约定提供服务内容和保证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两方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黄天闻表示,中介方有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就诊海外医疗机构相关信息的义务。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黄天闻坦言,由于医疗机构地处境外,消费者一旦在“海外医疗旅游”中出现纠纷,事后维权成本通常较高。因此,上述业内人士建议消费者要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同时要求对方出示国外医疗机构的授权证明,并在合同中对中介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可以在正式签订合同前,自行确认相应的中介机构及国外医疗机构是否存在相关的投诉、纠纷情况;尽量明确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保存好就诊记录、消费单据等。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