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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非经营性机构应提前2个月报告

出处: 作者:崔启斌 宋亦桐 网编:孟凡霞 2018-12-29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宋亦桐)12月29日,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称,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非经营性机构,应当至少提前2个月向法人监管机构及拟设立非经营性机构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告。

银保监会表示,《指导意见》的发布和实施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坚守定位,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同时,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主体意识、主体责任,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

《指导意见》共十三条,主要包括基本原则、规范要求、监管职责、过渡期要求等方面内容。第一条明确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应当遵循“坚守定位、风险为本、分类施策、新老划断”的基本原则。第二条至第七条明确了《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异地非持牌机构的定义、分类,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风险外溢程度与风险管理需求的不同对异地经营性非持牌机构与异地非经营性非持牌机构分别提出规范要求。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了整改完成后所在地监管机构承担异地持牌机构的主体监管责任,法人监管机构承担非经营性机构的监管职责,并要求监管机构加强监管联动。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对过渡期的监管要求进行了规定。

《指导意见》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异地非持牌机构是指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异地拥有固定营业场所或配备专门人员,实质开展经营性业务或为相关业务提供后台服务的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包括异地经营性非持牌机构与异地非经营性非持牌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与“非经营性机构”)。

《指导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经营性机构,应当与境内外监管机构充分沟通,经境内法人监管机构与境外监管机构同意。对在境外已设立的经营性机构,经与境内外监管机构沟通后未经同意的,应当稳妥有序予以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境外经营性机构严格遵守境内法人监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相关监管要求,并加强境外运营风险防控和合规风险管理。

从在境内设立非经营性机构来看,《指导意见》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非经营性机构,应当至少提前2个月向法人监管机构及拟设立非经营性机构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告。报告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非经营性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办公场所、派驻人员、职能定位、业务范围、总行书面决议、总行对其管理方式、与当地分支行职责边界划分、报告路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非经营性机构的管理机制,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考核机制、人员管理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非经营性机构严格遵守其业务范围规定。严禁以非经营性机构之名,实质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对监管职责的划分,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指导意见》强调,银行开展各类经营活动,必须持有金融许可证。异地非持牌机构清理规范后,对于异地持牌机构,《指导意见》重申所在地监管机构的主体监管责任,法人监管机构在法人监管整体框架内对其依法监管。对于非经营性机构,明确法人监管机构的主体监管责任,同时赋予所在地监管机构监管约谈、下达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权力。

此外,《指导意见》还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法人监管机构报告境内非经营性机构相关情况,报告频率不得低于每年一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行发展战略和内控管理水平,审慎设立异地非经营性机构,并合理确定机构数量。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境内无分支机构的地区设立非经营性机构,不得在异地集中设立多个非经营性机构;发起设立专司村镇银行管理和服务的除外。

据悉,此次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底。对过渡期如何安排?上述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于2018年12月29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对存量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整改安排了一年的过渡期。对于一年内完成整改确有困难的,经法人监管机构同意,整改时限可适当后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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