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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新规:金融信息提供者面临6项禁令 违者严惩

出处: 作者:崔启斌 实习记者 李皓洁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18-12-26

北京商报记者 崔启斌 实习记者 李皓洁)12月26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公布《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要求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散布虚假金融信息、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等6方面内容。此外,该《规定》提到,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相关内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悉,自2019年2月1日起此项《规定》正式施行。

在金融信息内容的要求方面,该《规定》第八条详细列明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相关内容,其中包括: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从《规定》的内容看,该文件的定位侧重于内容管理,明确了金融信息服务的定义并对金融信息的内容进行了要求。《规定》明确,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这一概念延续了2009年《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提法,且这一定义是中美、中欧、中加在WTO框架下磋商确定的,施行多年且为各方普遍接受。

对于制定该规定的背景,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国内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也在快速发展,一些机构内容把关不严,炒作金融市场风险、发布敏感市场信息、歪曲金融监管政策,对经济金融稳定带来冲击,亟待规范。金融信息服务对提升金融业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制定出台《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旨在加强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除网信办出台文件抑制金融信息内容乱象外,今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以此来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的管控,治理保险销售误导。银保监会表示,由于自媒体渠道参与门槛低、发布主体多、信息审核弱、转发传播快,已成为保险销售误导、不实信息传播的高发领域,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埋下大量保险消费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风险隐患。

有金融从业人士表示,不仅是保险领域,互联网金融等领域也是不实信息漫天飞的高发之地,例如靠“紧急通告”“重磅爆料”等令人震惊的标题来吸引点击量,或者制造“XX平台老板疑似跑路”“李咏买保险获赔3个亿”等虚假信息在网络空间疯狂转发,甚至还有自媒体故意发布负面新闻,找相关公司进行敲诈勒索。

此外,该《规定》还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例如,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相关内容的,由国家或地方网信办依据职责进行约谈、公开谴责、责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国家或地方网信办等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规定》还明确指出,金融信息服务使用者发现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金融信息含虚假信息的,可以向国家或地方网信办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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