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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委:进一步处置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

出处: 作者:肖涌刚 网编:陶凤 2018-12-04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寅浩)12月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相关市场主体要依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债务处置,区分不同情形采取适当处置方式,自主协商形成处置方案,依法公平合理分担处置成本。充分尊重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债权人、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通知》对处置范围、处置方式、处置流程和时限等问题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处置范围包括:“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统借债务;“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担保债务。

针对上述债务问题,《通知》明确,分类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清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统借债务并纳入直接债务处置,自主协商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担保债务。

在处置流程和实现上,《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处置范围并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确定需开展债务处置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名单并及时通报相关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

对于有部分营业价值的“僵尸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合理水平且偿付到期债务有困难的去产能企业,鼓励通过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机制与债权人自主协商开展资产、债务和业务重组,支持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兼并重组。各相关利益方应在“僵尸企业”名单确定后六个月内协商一致形成重组方案。符合破产重整条件的“僵尸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推动进入重整程序,由管理人或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应在六个月最多再延长三个月内形成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应坚决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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