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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如何堵住税收漏洞

出处: 作者:肖涌刚 网编:陶凤 2018-12-03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肖涌刚)连日来,国家税务总局在打击税收漏洞问题上动作频频。日前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前执行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布标准、信息公布内容、信用修复、案件撤出等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因欠缴税款列入“黑名单”的门槛从100万元以上降至10万元以上。新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具体而言,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被列入“黑名单”。另外“黑名单”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税务系统人士指出,“黑名单”案件纳入门槛降低,有利于更有效地惩戒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新办法的修订也说明了国家税收征管的精细化、准确化程度大大提高。“尤其是在推进依法治国和改善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大家在谈到税收公平的话,一定是要在大家都交税的基础上来谈。把该减的税减下来,而该交也得如数交上,只有在这个基础上,通过降税率或提升税收质量等方式,整个税收环境才能得到提升。”

国家税务总局方面还表示,《办法》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修改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主要考虑本《办法》是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重要制度,增加“失信”二字更能体现这一特点,同时各部门的“黑名单”制度多采用“失信”表述,修改后更为统一,便于部门衔接。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数据显示,10月新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企业730家,退出3家。依据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将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出境等惩戒措施。

同时,《办法》还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公布范围,即把 “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的。

而对于纳入“黑名单”的当事人,《办法》指出,将依法采取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限制出境等四方面惩戒措施。据了解,当事人被评为D级后,将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同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不过,惩戒并非最终目的。《办法》规定,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国家税务总局方面表示,30日的公告期给走逃(失联)企业自我纠正、接受税务机关处理以及异议申诉的时间,有利于引导纳税人遵从,也保障了纳税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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