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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贵退一赔三案”尘埃落定 最高院首次明确汽车流通“欺诈”认定

出处: 作者: 网编:产经中心 2018-12-02

12月2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消息称,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审理的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贵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欺诈”纠纷案件已于11月30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业内人士表示,该案由于涉及金额巨大,一直备受关注。此次,作为首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汽车消费的“欺诈”纠纷案件,不仅对汽车流通构成“欺诈”的认定做出了明确指导,而对于消费者过度维权的行为也进行了约束,无疑具指导意义。

退一赔三未获支持

二审终审判决显示,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欺诈”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1650万元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欺诈”,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1万元,原告负担该案一审、二审的绝大部分诉讼费用合计30余万元。至此,这起在汽车业内乃至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的号称“史上最贵退一赔三案”终于尘埃落定、落下帷幕。

资料显示,2014年下半年,贵州车主杨某曾从某汽车销售公司以550万元购得进口的宾利汽车一台。后杨某以车辆在交付前有过大修记录,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给自身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销售合同,“退一赔三”。

随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在移交检查时发现车左前门下有漆面损伤,于是进行了抛光打蜡清除了损伤。之后车右后遮阳窗帘出现异响,被告又更换了遮阳窗帘总成。一审法院认为,在车辆交付前,销售商对车进行过瑕疵处理和维修,但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已告知杨某维修情况,故可以认定前者故意隐瞒车况,剥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知情权,致使消费者不能基于真实意愿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者行使更换商品或退货的权利,因此构成欺诈。一审判决撤销涉案销售合同,杨某将所购汽车退还给该公司,该公司返还杨某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约432万元,并三倍赔偿杨某1650万元。

不过,在该案二审终审判决中,就被告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描述,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窗帘异响更换属于对新车局部轻微问题的修复措施,并非是新车瑕疵整理,这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有一定的影响,经营者应该如实告知,在这点上,被告未与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由于窗帘更换没有给杨先生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以及实质损害;其次被告没有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被告将两处操作都如实记录并上传到消费者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公开查询的网络,这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披露;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所以虽然在告知上侵犯了原告知情权,但不构成欺诈。

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李颜伟看来,最高法院对经销商新车PDI(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程序进行裁判,具有指导意义,以后可以作为此类案件的判例。新车轻微瑕疵,按照PDI程序整备,并不构成对消费者欺诈;新车轻微损害整备,需要告知消费者,如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经销商只对侵害部分进行赔偿。同时,此次赔偿不能覆盖起诉费、律师费,也对消费者的过度维权进行了警示。

购车纠纷现指导范本

实际上,随着我国汽车产销量的增长,汽车流通领域的消费纠纷一直呈逐年上升的态势。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咨询信息系统共录入汽车产品(含零部件)投诉20474件,比2016年增加5227件,增长率为34.3%。其中,汽车销售企业和服务企业是被投诉的主要对象,从经营者的侵权数据来看,消费者在汽车消费中的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是经营者侵权的高发区,综合占比超五成。全年投诉案件共受理19348件,受理率为94.50%,其他为不受理、待受理或移转案件。受理的案件中,达成调解协议13931件,未达成调解协议2445件,消费者撤回投诉503件,投诉解决率68.88%,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92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日益突出汽车消费纠纷,国家早已出台的各类法律法规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方法。2013年10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汽车三包规定”)。三包政策中对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修理者三方的义务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三包政策还制定了相关的罚则制度,除了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外,还有包括现金罚款。

除了专门为汽车产品出台的三包规定,具有更广范围适用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也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与之配套的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则详细列举了经营者不得有的21种欺诈行为。经营者构成欺诈是消费者获赔的实质要件,消费者起诉维权只需提供经营者相关的欺诈证据即可。

针对“欺诈”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则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给出了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该规定确立了欺诈构成的四要件说,即故意要件、行为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和基于错误作出意思表示要件。

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已相当完善,但一位不愿具名的汽车经销商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汽车是比较特殊的产品,涉及各个环节和技术因素。在很多时候,一旦出现了纠纷,如果没有更具体和专业的标准与规范,单凭法律法规,想得出一个令我们和消费者都完全信服的责任认定很难。”

对此,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法律专家武峰表示,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全国范围内第一例汽车维权案件,不仅是汽车消费领域而且是整个社会消费领域的“欺诈”纠纷案件,该案判决将对今后汽车消费领域乃至整个社会消费领域“欺诈”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尺度具有重要的案例指导意义,将在中国汽车行业发展史上作为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载入史册。

行业规范不断完善

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等业内协会组织的推动下,汽车流通领域除了早已出台的国家法律法规,涉及汽车销售的更具专业性的各类行业规范和国家标准也正日益完善。

在本次二审终身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定“关于车辆漆面瑕疵及处理。对于类似信息,经营者可以基于商业判断对消费者予以告知,以更规范、更高程度的信息披露提升长远的商业竞争力。事实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制定的《指引》对此已予以引导”。

这意味着,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PDI指引》)作为行业自律规范已得到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认可。

《PDI指引》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于2017年3月正式发布,该指引明确了乘用车新车PDI项目、流程,区分乘用车新车PDI与一般检查、维修的不同;规范乘用车新车PDI的修补、校正、更换等行为,确保乘用车新车产品质量;清晰告知乘用车新车PDI相关信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相关负责人称,规范服务是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需求。该指引将进一步规范汽车售前检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销商合法权益,促进国内汽车流通行业发展。此前新车售前检查标准缺失的“痛点”或将成为指导行业健康发展的“要点”。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涉及售前的指导意见,国家也在联合业内协会持续出台售后规范进一步指导汽车流通领域。2018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了《汽车售后服务规范》《汽车售后服务评价规范》《汽车售后零配件市场服务规范》三项国家标准。

据了解,上述三项国家标准与另一项在编国标《汽车经销商管理与服务规范》作为我国汽车流通领域的重要基础标准,是于2015年立项,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管理,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与共同组织行业企业研究编制的,对我国汽车流通行业企业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表示,近两年来,我国汽车流通领域在行业规范和标准的建设上确实取得了不错的成效,行业规范标准化可以改善法律法规的一些模糊之处,一方面,可以给经销商的经营活动中提供一个参考,另一方面,也可以给消费者提供维权的依据。 北京商报记者 方彬楠 濮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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