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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部门联合惩戒社保失信行为 失信成本再加大

出处: 作者:于新怡 网编:陶凤 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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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国家发改委、央行、人社部等28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就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达成一致意见,拒不缴纳社保费、未如实申报社保缴费基数、骗保等9种情形将遭到32项联合惩戒,这将对社保失信行为套上“紧箍咒”,并有利于社保统征的平稳过渡。

对社保失信上“紧箍咒”

根据《合作备忘录》,人社部、税务总局和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将被联合惩戒,具体包括: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保、未如实申报社保缴费基数、拒不缴纳社保;转移、侵占、挪用社保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等。

人社部、税务总局和医保局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社保领域相关失信用人单位信息,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社部、税务总局和医保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我国已有多项政策针对社保失信行为,如11月13日,人社部发布关于《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单位或者个人以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社部拟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10月16日,人社部发布的《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保、骗保等行为纳入“黑名单”。此外,今年5月1日起,社保领域严重失信者禁止乘飞机、高铁。

值得一提的是,和《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合作备忘录》对社保失信行为进一步扩充,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保缴费基数、拒不缴纳社保、挪用社保费、拒绝协助调查等成为新增内容。

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与环境研究所研究员单菁菁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两年,我国一直在建立诚信机制,面对企业或个人出现的问题,更倾向于多部门联合解决,而非一个部门“单打独斗”,对于社保领域,我国此前并没有完善的惩戒机制,此次联合其他部门建立《合作备忘录》,打破了各部门间的障碍,惩戒力度更强。“此前我国各部门趋于纵向管理,如今各部门间横向打通,减少边界,更有利于对失信行为的惩戒,这一点也是和其他对失信行为惩戒的区别之处。”单菁菁表示。

失信成本再提高

除了社保失信行为更为详细外,《合作备忘录》在惩戒措施方面也进一步加大了失信成本。惩戒措施共32条,按照措施,社保失信个人不能被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等,在办理社保业务的便捷性上也会受影响。而对于失信企业的的惩戒措施更为严厉,包括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限制参与社保业务合作项目、限制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并将影响股票发行和并购重组。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向北京商报记者分析,《合作备忘录》的其中一个亮点在于对公司法人代表、董事、自然人等人员进行了约束,如:依法限制失信相关责任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人员位处企业高层,一旦失信,将对企业,尤其是金融企业产生巨大影响,《合作备忘录》的约束作用,将更有利于金融企业提高信用程度。”

近段时间以来,打击“骗保”行为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实际上,我国一直对于医保资金有着严格的监管制度以及责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01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但医保骗保事件仍屡禁不止。

对此,单菁菁分析,这是由于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骗取医保稳固的利益链相比仍然太轻,违法成本较低,且存在执法不严,违法程度、等级未有划分等原因,《合作备忘录》进一步提高了失信成本,健全了信用体系,将对骗保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良好过渡

社保降费率、明年1月1日前的社保欠费不追缴,已成定局,而《合作备忘录》将作为辅助政策,帮助我国社保统征平稳过渡。自2019 年 1 月 1 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将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按照规定,社保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据实申报,但缴费基数的上限是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下限则为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 40% ~ 60%(不同险种的缴费基数下限不同)。

但实际上,在过去多年的社保费征收管理中,缴费基数由企业自行申报。有的企业为降低成本,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因为不掌握企业的具体员工数量和人员工资情况,查处企业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保的难度较大,以致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出现了社保费征收 " 民不举、官不究 " 的尴尬局面。

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管,以及《合作备忘录》的出台,对于此前有少缴漏缴社保费行为的企业将很难再继续维持原有做法。郑秉文分析,《合作备忘录》的出台,将使企业发生道德风险的成本大大提升,有利于社保体系更规范。“我国必定要降低社保费率,部分企业社保费少缴漏缴会导致社保费具体降多少难以计算准确,社保费率降多了就会增加企业负担”郑秉文表示,作为过渡期,无论是企业自然人还是企业本身,都受到严格惩戒,将有利于各项社保费的平稳过渡。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于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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