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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出处: 作者:刘婷 网编:陶凤 2018-11-29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实习记者 刘婷) 11月29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按照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本市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及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区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此外,法人代表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

一般情况下,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应分筹备设立、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正式设立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教育部门明确,民办学校在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另外,在收费方面,营利性民办学校一次性收取费用的时间跨度按相关规定执行。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应当在招生前30天向社会公示。同时,学校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同时,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也将纳入教育督导部门督导范围。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学校依法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如果出现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等情况,学校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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