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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对小作坊等禁用亚硝酸盐

出处: 作者:陶凤 常蕾 网编:王巍 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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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三审稿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进一步界定,同时,补充了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规范要求。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因为食品添加剂的不当使用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其中亚硝酸盐外观与食用盐一样,极易误食误用;同时亚硝酸盐极易致人死亡,应当重点加强管控。建议增加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规定。

三审稿规定,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柜子)存放,并有专用的称量器具。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对于食品摊贩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时间、人员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此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或者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

对于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具体适用范围,三审稿规定,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来看,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的个体工商户;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从事食品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含食用农产品)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个人。

对于食品摊贩的管理,三审稿规定,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依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明确食品摊贩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经营类别,及临时经营区域实际可容纳的摊位数,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应当在规定区域、时段内经营,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提交拟经营食品类别的说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此外,三审稿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安全、有序、便民的原则,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列入政府绩效管理评价考核体系;统筹规划、优先布局居民生活性服务业配套设施;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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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修订草案》规定,北京市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城乡规划体检评估机制,确立“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体检评估机制。每五年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同时采用不同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体检、评估报告,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

在农村地区土地规划管理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在规划农村地区,除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外,村民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时,应当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经村民委员会审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在违法建设处置方面,《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处置房屋和土地,不得妨碍执法机关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当涉及违法建设的,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也须书面告知其违法建设处理后,方可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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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元素,开发文化产品和服务;对符合规定的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鼓励旅游业经营者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旅游线路、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等方式,为开发利用代表性项目提供金融支持。

此外,《草案》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社区建设,打造社区文化;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文化产品、服务纳入基层综合文化中心(室),鼓励有条件的基层综合文化中心(室)通过提供展示设施、设立工作室、组织活动、建立合作平台等方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交流等提供条件。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常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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