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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余:三个方面对股份回购相关条规进行修改完善

出处: 作者:刘凤茹 网编:董亮 2018-10-26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凤茹)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充分发挥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作用,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修正案草案”),近期公司法股份回购相关条规已经正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10月26日晚间,据中国人大网官网消息显示,2018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对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针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刘士余表示,从三个方面对股份回购相关条规进行修改完善。

据刘士余介绍,一是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将现行规定中“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这一情形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两种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规定。

同时,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规定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不必经股东大会决议。因上述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此外,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股份回购制度,引发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增加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刘士余还指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删去了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因奖励职工收购本公司股 份,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的规定。

据了解,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收购本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是国际通行的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优化治理结构、稳定股价的必要手段,已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我国1993年公司法规 定了两种允许股份回购的例外情形,包括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增加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以及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两种例外情形,并对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数额限制等作了规定。实践中,不少公司依法实施了股份回购并取得较好效果。

对于修法的原因,刘士余称“近年来,公司股份回购需求日渐多样,特别是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数量日益增加,且目的更加多样,公司法关于股份 回购的现行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范围较窄,难以适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适时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等实际需要;实施股份回购的程序较为复杂( 一般须召开股东大会),不利于公司及时把握市场机会,适时制定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对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规定得比较短,难以满足长期股权激励及稳定股价的需要等”。

刘士余进而表示,从境外成熟市场的立法和实践看,公司股份回购特别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因此,在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 对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特别是为当前形势下稳定资本市场预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十分必要。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公司法草案回购相关条款正式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为A股带来积极影响。特别是当市场出现短期非理性下跌,股价普遍被低估时,通过实施回购计划提升每股价值,促进增量资金入市,有利于为股价稳定提供强有力支撑,向市场释放正面信号,减少市场恐慌情绪,维护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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