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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喆职务侵占案一审宣判

出处: 作者: 网编: 2018-10-18

北京商报讯(记者 卢扬 金延娣)10月18日,宋喆、修雨乐职务侵占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宋喆、修雨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喆于2014年—2016年在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王宝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雨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等手段,侵占王宝强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款共计232.5万元,其中,修雨乐参与侵占167.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喆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务;被告人修雨乐在宋喆犯罪过程中,与之形成合意,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宋喆的共犯。二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均应惩处。鉴于宋喆表示认罪,自愿退赔了全部赃款,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依法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修雨乐系从犯,且自愿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另外,在案扣押的232.5万元在判决生效后将依法发还王宝强工作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本伟表示,“职务侵占罪在实际操作中被判实刑的情况比较少,如果被告人退赔赃款,一般会予以缓刑或者达成谅解。而在宋喆、修雨乐职务侵占案中,尽管宋喆等二人退赔了赃款,最终未达成谅解、只是减轻处罚。另外,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最终犯职务侵占罪的情况比较多,但如果被告人与公司的矛盾不够激烈,并且在被告人进行退款、赔偿之后,双方可以达成谅解的情况下,有可能会销案,或者在被告人被谅解的情况下可能会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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