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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部门严惩危害医疗秩序行为

出处: 作者:常蕾 网编:陶凤 2018-10-16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常蕾)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中组部、中宣部等2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将对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

近日,“北大医院妇产科医生被患者家属殴打”事件引发关注。对于目前存在的诸如此类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的具体惩戒措施,备忘录有了明确表态。《备忘录》中所提及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是指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且还包括以下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扰乱医疗秩序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于上述行为,多部门将开展联合惩戒,具体包括16条惩戒措施: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等。

湖南湘雅医院院长孙虹表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机制是处理相关案例的重要手段。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引进律师,设立医患沟通室和法律咨询室。对高风险重大手术患者、采用新技术和特殊药物治疗患者等进行特约谈话告知,就患者的手术方案等以及患者家属的权利义务等相关情况,进行充分告知和沟通。

其实早在2015年,针对打击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已经开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90条第1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外,《备忘录》指出,联合惩戒的实施期限自行为人被治安或刑事处罚结束之日起计算,满五年为止。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累加计算。惩戒实施期限届满即退出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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