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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违规 证监会拟处罚国农科技及相关当事人

出处: 作者:记者 崔启斌 高萍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18-08-15

北京商报记者 崔启斌 高萍)8月15日晚间,国农科技(000004)发布公告称,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圳证监局拟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到40万元不等的罚款。

深圳证监局表示,自然人胡某泉拥有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针剂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ATP专利”),2013年11月18日,国农科技控股子公司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泰”)与胡某泉签订《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并进行了公证。根据该协议,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专利有效期止,胡某泉将其拥有的ATP专利授权给山东华泰有偿使用,山东华泰无论是否生产该专利产品,均须支付授权使用费每年1400万元,合计需支付1.54亿元,协议金额占国农科技2012年经审计总资产的79.83%,净资产的198.83%;占2013年经审计总资产的63.64%,净资产的202.63%。

上述《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签署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国农科技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2017年4月11日才予以补充披露。国农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国农科技时任董事长江玉明、总经理李林琳、董事会秘书杨斌通过主持或参加董事会、听取汇报、接收邮件等方式知悉《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签署事项,但未按照相关规定敦促、组织公司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工作,系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国农科技、李林琳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规定,深圳证监局拟决定对国农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李林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江玉明、杨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以及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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