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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释疑138号文 中介机构涉案影响重大将不予受理非同类业务

出处: 作者:高萍 网编:董亮 2018-07-13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高萍)此前,受138号文(《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影响,立信等多家会计师事务所遭调查引发首发和再融资材料被证监会暂停受理事件,一度成为舆论焦点。7月13日,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就138号文证监会做出相关解释。其中,证监会强调,中介机构涉案影响重大的,非同类业务也将不予受理材料。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近期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要求,证监会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对多家涉案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了立案稽查措施。根据《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的情形下,证监会将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审查相关申请材料的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对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如何适用上述条款中“同类业务”的有关规定存在疑问。对此,高莉称,证监会结合前期修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考虑,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3号》,统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同类业务”的理解与适用。

具体来看,证券服务机构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调整范围,不适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同类业务”的有关规定。另外,证券服务机构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适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同类业务”的有关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高莉指出,根据《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即使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同类业务,但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证监会也将依法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其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证监会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执法原则,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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