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马换换)6月13日,在创新企业试点首批投资者问答中,证监会表示,根据《关于开展优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是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的重要制度创新。
对于此次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目的和意义,证监会指出,近年来,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正在蓬勃兴起,代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企业不断涌现,对产业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具有引领作用和示范意义。支持这类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将有利于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有利于增强境内市场国际化水平和全球影响力,提升境内上市公司质量,使境内投资者能够分享新时代经济发展成果。
据了解,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从存托凭证的实际运用来看,各国资本市场最常见的是融资型、参与型、上市型的存托凭证,即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通过发行新的证券作为存托凭证的基础证券,与存托人签订存托协议,存托凭证在境内公开发行并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募集资金并接受发行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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