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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借贷合同纠纷先予仲裁 法院不予受理

出处: 作者:刘双霞 网编:崔启斌 2018-06-11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双霞)6月11日,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的消息显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6月12日施行。批复明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据悉,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由于金融监管政策原因,网贷平台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网贷平台就通过引入仲裁,为借贷交易的信用背书。部分仲裁机构为拓展仲裁业务而创新出“先予仲裁”,服务对象主要是大型网贷平台,借款人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网民,金额一般为数百元至数万元。据介绍,“先予仲裁”的模式为,为确保今后双方履行确定的权利义务,保障将来权益得以实现,避免之后再去仲裁或者诉讼带来的麻烦,当事人在签订、履行网络借贷合同且未发生纠纷时,即请求仲裁机构依其现有协议先行作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调解书和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裁决。部分仲裁机构近年受理此类案件数量达到百万件。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仲裁的本质在于有争议或者纠纷实际发生,无争议即无仲裁,仲裁的启动必须以实际发生争议为前提。从“先予仲裁”案件特点看,当事人间只是存在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或者风险,仲裁机构在纠纷未实际发生时,事先直接径行作出给付裁决或者调解书,脱离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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