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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不及时 司太立及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出处: 作者:刘凤茹 网编:董亮 2018-06-08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凤茹)6月8日晚间,司太立(603520)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6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3月15日,司太立存在将8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及期间利息存放于公司一般户的情形,迟至2018年3月21日才公告。浙江证监局认为司太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施肖华、吴超群时任司太立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司太立、时任财务总监施肖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吴超群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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