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 > 推荐

拒不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飞利信重组交易方宁波东控等遭公开谴责

出处: 作者:高萍 网编:董亮 2018-06-01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高萍)6月1日,深交所官网信息显示,飞利信(300287)2015年并购标的东蓝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蓝数码”)未完成业绩承诺而交易方又不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由此,深交所对宁波东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控”)等交易方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据了解,飞利信于2015年1月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宁波东控、宁波众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众元”)、宁波海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宇”)、宁波乾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乾元”)和其他14名股东持有的东蓝数码100%股权。宁波东控、宁波众元、宁波海宇和宁波乾元作为东蓝数码的主要股东,与飞利信签订了《利润补偿协议》,约定东蓝数码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宁波东控、宁波众元、宁波海宇和宁波乾元对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审核报告,东蓝数码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445.31万元,低于相关业绩承诺,宁波东控、宁波众元、宁波海宇和宁波乾元应以股份或现金的方式补偿飞利信22218.76万元。然而,截至纪律处分决定书发出之日,宁波东控、宁波众元、宁波海宇和宁波乾元持有的飞利信股份已质押无法进行股份补偿,同时拒绝履行现金补偿义务。

深交所表示,宁波东控、宁波众元、宁波海宇和宁波乾元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未能诚实守信,相关行为违反了深交所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决定对宁波东控、宁波众元、宁波海宇和宁波乾元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于其违规行为及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版权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