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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险细则设限:收益浮动产品不面向55岁以上参保人

出处: 作者:记者 许晨辉 网编:尹文武 2018-05-20

北京商报记者 许晨辉)继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落地后,5月18日,银保监会再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经营税延养老保险险企的需要满足连续经营养老年金保险或养老资金管理等养老保险业务三年以上等资质,同时强调不得向55岁以上参保人推销收益浮动型产品。

在税延养老的业务开展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要求,确保经营主体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据了解,按照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划分,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分别对应A、B、C三类产品。在税延养老保险销售管理方面,《管理办法》则提出了较高要求。根据《管理办法》,银保监会限定了收益保底型(B类)产品的演示利率上限。具体来看,B类产品适用两档演示利率,第一档演示利率为保底收益率(年复利),第二档演示利率上限为4.5%(年复利)。而C类产品不得进行利益演示,并要求对购买收益浮动型(C类)产品的参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参保人购买C类产品做出年龄限制(不超过55岁)和资金投入比例限制(不超过50%)。

近年来,保险业积极开展税延型养老险试点的配套准备工作,包括在产品设计、规则制定、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目前,平安养老、泰康养老、国寿养老、太平养老等7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可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保险产品。中国太保曾表示:“正在积极准备税延产品的相关工作,拟以示范产品为准,待监管机构下发业务管理办法和示范产品条款后,将及时上报太保产品,力争第一时间提供税延产品。”而就资质中“具备完善税延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泰康养老产品部门负责人表示:“公司已经收到中保信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A类、B1、B2类、C类产品全部验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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