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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金协会:网贷机构电子合同应委托第三方存储

出处: 作者:崔启斌 实习记者 宋亦桐 网编:孟凡霞 2018-04-24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实习记者 宋亦桐)4月24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互金协会”)近日发布《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安全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订立后的电子合同应委托第三方存储服务商进行存储。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分为8章,规定了针对电子合同在线订立、第三方存储及司法举证中使用电子签名技术的各项安全要求,主要包括:电子签名合法性要求、电子合同订立、电子合同存储及司法举证的要求。其中,《征求意见稿》提到的电子合同订立条件,需要涉及到实名核验、数字证书申请、密码算法及密码产品要求、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使用方式、时间戳要求、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要求和电子签名验证。

值得关注的是,网贷中介平台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具备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者更高级别认证。平台和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之间的数据在公网传输时应采用数据加密技术实现机密性保护,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

自2015年开始,个体网络借贷行业呈现爆发性增长,行业问题层出不穷,风险问题集中爆发,电子合同作为个体网络借贷业务的核心环节,面临极大挑战。例如,电子合同关键信息被篡改或删除,原始性无法保证;网络借贷平台业务数据丢失,不法分子修改数据库数据,数据保全和单据存管存在安全隐患。

在司法举证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如遇发生平台跑路等恶性事件或借款人、出借人在平台产生纠纷时,相关当事方(包括但不限于从业机构、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服务商、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具有协助举证方(包括但不限于公检法机构、借款人、出借人)进行举证的义务。

此外,网贷中介平台应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电子合同,订立后的电子合同应委托第三方存储服务商进行存储,电子合同存储要求主要包括:密码算法及密码产品要求、资质要求、真实身份标识、业务持续性保障、通讯安全、终止或转移服务、安全评估与监管、数据安全和安全管理等要求。同时,标准中也包括对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真实身份标识,安全评估与监管的要求。

互金协会表示,《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安全规范》提供了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从业机构在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中,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在线订立电子合同时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保证订立后的电子合同满足防篡改、抗抵赖性等各项安全要求,以提高通过此种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的安全性和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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