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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征求意见 拟设置首席数据官

出处: 作者:程维妙 实习记者 宋亦桐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18-03-16

北京商报讯(记者 程维妙 实习记者 宋亦桐)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充分发挥数据价值,全面向高质量发展转变,3月16日,银监会官网公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数据治理情况与公司治理评价和监管评级挂钩,结合实际情况设置首席数据官等要求或建议。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客户数据、交易数据、外部数据等海量数据,同时数据质量也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欠缺,时效性和适应性不足,一方面阻碍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高质量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影响了监管效率,数据治理亟待加强。

对此,《指引》着重从五方面引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数据治理: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并将数据治理情况与公司治理评价和监管评级挂钩;二是明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制度性探索,结合实际情况设置首席数据官;三是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良好数据文化,树立数据是银行重要资产和数据应真实客观的理念与准则,强化用数意识,遵循依规用数、科学用数的职业操守;四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应用,发挥数据价值,实现数据驱动银行发展,强调数据应当成为经营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的重要依据;五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应大数据时代需要,强化数据安全意识,依法合规采集数据,防止过度采集、滥用数据,依法保护客户隐私。

针对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送监管数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引》重点要求:一是建立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全面提高数据质量;二是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数据质量的责任,明确由董事会承担数据治理最终责任,建立和实施上至高管层的数据治理问责机制;三是突出监管数据质量要求,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确保监管数据相关工作有效组织开展,建立监管数据质量管控制度,持续提升监管数据质量。

此前银监会对于银行业数据管理的监管文件是2011年下发的《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提出了一系列原则性要求,例如在组织机构及人员方面提出要归口管理、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标准,按照评估模板逐条自评。非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标准,按照模板进行自评等。据悉,本次发布的《指引》包括七章五十五条,银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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