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 > 推荐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文件

出处: 作者:程维妙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18-03-09

北京商报讯(记者 程维妙)为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要求,3月9日,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主要就《办法》实施前后涉及的重点问题明确监管要求。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按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而对于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被动增加的除外。持股比例被动增加,主要指因其他股东持股变化,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增加的情形;持股数量被动增加,主要指因配股等情形,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数量增加。

另一份配套文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主要是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该通知规定了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和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包括报告材料目录、关注重点和报告流程等,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规避监管现象。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2017年底,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年初,《办法》正式印发。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局长肖远企曾公开表示,办法总的原则就是通过穿透监管识别股权的最终受益人,使之阳光化,严格监管和杜绝股权代持有、隐形股东的情况。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的股东行为,对一些较为无序的社会资本会有不小的震慑。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