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 > 推荐

广电总局增强电视节目管理及处罚力度

出处: 作者:卢扬,邓杏子 网编:卢扬 2018-01-07

北京商报讯(记者 卢扬 邓杏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发布《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备案管理和违规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电视节目备案管理、违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再度升级。

《通知》明确,广播电视开办国际新闻节目、军事节目须提前一个月,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播出歌唱选拔、晚会、引进境外模式节目和在黄金时段播出的综艺娱乐、真人秀、访谈脱口秀、婚恋交友、才艺竞秀、情感故事、游戏竞技类节目频道须提前两个月,向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对于违规节目的处罚,《通知》要求,凡被总局发现问题、受到总局《收听收看日报》点名批评、或被总局以其他形式批评的节目,依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中有关条款予以相应处理。所有受到总局整改、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一律不得以成片、剪辑、花絮等各种形式复播、重播或变相播出,包括不得通过各种形式转移到互联网新媒体上播出。

受到处理的问题节目,总局将在《收听收看日报》和每周全国电视电话宣传例会上予以公开通报、点名批评,个别典型案例可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建立问题节目数据库,将受到总局整改、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名称、问题、所属制作播出机构、处理情况等统一搜集、归档、备查。

相关配套制度上,受到总局整改、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一律不得参评当年度总局创新创优季度推优、年度评优,也不得参评各类节目评优评奖。受到总局警告的节目须立即退出黄金时段。受到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相关播出机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追究责任。

与此同时,《通知》提出,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执行播前三级审查、重播重审等基本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节目审查标准、实施细则和问责制度,认真梳理制作、播出各环节风险点,强化管控措施。各级收听收看机构要对广播电视节目全天候、不间断监测评估,辨析突出问题,对违规有害内容要及时研判处理。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