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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权穿透式监管框架呼之欲出 持股超5%需事先报批

出处: 作者:程维妙 实习记者 郝宇航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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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紧制度笼子,是今年金融业强监管中的重要一环。为弥补监管短板,11月1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以及投资人持有银行股份超过5%应先向有关部门报批、同一投资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数量不得超过2家、银行对主要股东关联授信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等要求。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新规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的股东行为,对一些较为无序的社会资本会有不小震慑。

确立“三位一体”穿透监管框架

本次《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确立“三位一体”的商业银行股权穿透监管框架:一是主要股东逐层披露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二是商业银行承担核实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主体责任;三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主体进行认定,对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股东,有权采取监管措施。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越来越高。但一些乱象也随之发生,例如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持有银行股权、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自有资金要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不清晰不透明等。

制定统一的银行股权管理规则,是2017年弥补监管短板的一项重点工作。“目前涉及商业银行股东资质审查、信息管理的行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穿透性规定不够明确,关联交易等相关制度未能覆盖新型交易类型,对利益输送行为缺乏限制措施。”上述负责人说道。

这也延续了今年金融业强监管的基调。今年3月,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履新发布会上就曾表示,接下来将坚决治理各种金融乱象,全面梳理银行业各类业务监管规则,尽快填补法规空白或更新已经滞后的监管规制。在上月党的十九大中央金融系统代表团讨论会上,郭树清再次明确,今后金融监管还会越来越严。

持股比例超5%先报批

《办法》同时明确了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控股银行机构的数量限制和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的监管规则,将通过一二级市场、境内外市场超过规定比例获取商业银行股份行为统一纳入核准范围。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在控股数量上,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首创证券研究所所长王剑辉对此解读称,此次银监会出台的《办法》和之前保监会出台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相似,意在规范社会资本进入金融机构,因为此前有许多民间社会资本进入金融机构除了获取投资收益之外,还有很强的融资需求,通俗的讲是为了圈更多的钱。这种行为会对行业产生不小的影响,而且这种行为也会对社会资本所在的其他行业产生潜在的负面影响。

“尽管商业银行目前还没有显著的案例,但这应该是银监会未雨绸缪的一些举措。也是完善监管法规的重要一环。”王剑辉说道。

关联授信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在关联授信方面,《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股东及其相关单位、人员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关联授信是关联交易的一种。较长一段时间以来,个别银行和股东之间的部分关联交易处在一片较为隐蔽的地带。今年4月,某股份制银行被开出800万元罚单,主要处罚事由共计18项,其中就包括关联交易未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董事会审查审批等。在此之前,市场也曾有消息称,该股份银行个别股东的入股过程中,存在某些原股东从该行通过关联交易、股权质押等手段,获得贷款后用于认购银行股权的行为。

北京科技大学金融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刘澄也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提到一个例子:东北地区一家农商行被卷入今年一家乳企的债务风波,该乳企的负责人是这家农商行的大股东,银行反过来借出超10亿元的资金,因此也被“火烧连营”。

如此交易对银行形成的潜在威胁,早前就有地方监管部门曾发出过警告。据彼时该监管部门的公告,部分地区的银行授信客户受关联企业风险传导出现资金链断裂的现象,严重影响银行信贷资金安全,银行应高度重视,注重隐性关联信息识别,并建立关联风险的预警制度。刘澄进一步表示,在成为大股东“提款机”的银行中,地方银行抵御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出现风险后受到的影响也更大。

北京商报记者 程维妙 实习记者 郝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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