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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伦再诉混乱“N”标鞋 山寨品牌欲和解

出处: 作者:陈韵哲 实习记者 魏茹 网编:商业新闻中心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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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伦在中国持续受到山寨品牌的困扰。10月26日,北京商报记者独家获悉,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贸易”)就“N”商标案与两家被告企业于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二审第二次听证会,双方补充交换新证据。值得一提的是,此前该案一审判决时被告曾表示不满并提起上诉,不过,此次二次庭审后被告方提出了和解意愿,希望双方品牌可以共存。

再诉商标案

现阶段,体育用品市场管理杂乱,市面充斥许多山寨品牌,消费者经常混淆。以新百伦的“N”标为例,部分消费者认为,山寨新百伦是美国New Balance的复牌,但这些产品价格偏低 ,与正牌定位不符,新百伦公司不堪其扰。此次新百伦贸易就“N”商标案与被告方为新百伦(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体育”)、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琪尔特”)召开二审第二次听证会。

据了解,二审的召开主要是由于双方对一审判决的结果均表示不满而双方同时上诉至杭州中院。二审过程中,双方主要就一审结果中提出证据进行阐述和辩护。在此次庭审过程中,双方补充的证据内容主要涉及“商标许可协议”以及“N”商标侵权。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对方认为在鞋品所使用的LOGO是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而并未侵犯新百伦贸易的商标权益。而实际上,新百伦体育在鞋品上使用的“N”字标识与其注册商标区别较大。除此之外,琪尔特公司所生产的鞋品在外观设计、“N”字标以及包装方面都与新百伦贸易的鞋品均比较相似,此理由也是在案件辩护中主要反驳理由。

据悉,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6年7月正式受理有关新百伦贸易诉讼新百伦体育、琪尔特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并判决被告琪尔特、新百伦体育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运动鞋上使用本案侵权“N”标志以及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带有本案侵权“N”标志的运动鞋产品的宣传材料,除此之外,被告应赔偿原告新百伦贸易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一审判决后,新百伦体育以及琪尔特公司对判决结果两次提出异议,上诉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之后均被驳回。与此同时,新百伦贸易成功申请将本次案件案由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变更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纠纷”,并获得法院准许更改相应诉讼请求。

被告欲和解

此次上诉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新百伦贸易主要诉求点是认为一审结果中的赔偿金额远低于诉求金额。据了解,公司诉求金额为480万,被判赔偿金额为300万元。

新百伦体育上诉原因则在于三个方面,首先,New Balance和新百伦贸易公司的《许可协议》只许可了在美国注册的三个注册号的N注册商标,并不包含与本案新百伦贸易主张权利的中国5942394号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对应的商标,新百伦贸易没有得到实体授权,更没有诉权。其次,新百伦体育认为两家运动鞋上的“N”标识不够成近似,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最后新百伦体育认为新百伦贸易公司的N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且更不能与注册商标同时主张权利。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有关于赔偿金额方面,法院曾一度要求新百伦体育提供生产以及销售的相关数据账册,但新百伦体育依然坚持拒绝提供,也未提供任何有力证据。除此之外,在一审中,新百伦贸易针对于侵权以及损失曾提出480万赔偿金额的诉求。但同时原告律师也表示,由于销售额受诸多因素影响,新百伦贸易在频繁被侵权商标之后的损失并不是数据可以量化的,但是新百伦贸易却经常接到经销商的相关投诉电话。而且在各地的New Balance鞋店周围山寨品牌频繁出现以及山寨品牌给出的低价诱惑,从而给消费者造成视觉以及消费的错误引导,从而给新百伦贸易造成一定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在庭审结束后,被告法务代表向法官以及对方律师提出有关商标侵权的观点。被告法务认为在鞋品标识上其实有一些细节可以看出区别。同时在表述过程中也流露出协商和解的意愿,并提出双方本为一行,“可以在没有商标侵权的情况下寻求品牌共存”。从对方法务庭下行为不难看出,新百伦体育以及琪尔特公司寻求和解意愿比较明显。

原告律师表示,早在一审时法院已经主持过调解,但是对方提出需要4-5年的时间进行鞋品标识修改,新百伦贸易认为,对方并未体现和解诚意。因此,在一审过程中,新百伦体育以及琪尔特公司也并未有和解意愿。 对于此次的和解诉求,原告律师表示,由于此双方没有讨论过和解一事,需要征求原告公司方面的意见,同时也要看对方是否有足够的诚意。“和解的首要条件是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而不要一味地拖延时间”,律师称。

随后,被告律师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称,案件迁延日久两败俱伤,新百伦贸易公司利用未生效判决全国各地投诉,我方受损严重并疲于应对,如果条件合适不排除和解的可能。

同时,北京商报记者就此询问新百伦贸易公司的和解意愿,对方表示,目前暂时不予回应。

品牌侵权难杜绝

实际上,本次案件并不是新百伦在遭遇的首次侵权事件。据了解,外国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前,需先注册英文商标,再将中文拼音、中文、logo图形全部都要注册完毕,以此确保不遭受抢注。

对于此次侵权事件,北商研究院特约专家、北京商业经济学会常务副会长赖阳认为,一家企业品牌的知名度越高,越容易受到不正当企业的模仿,并不是每一个消费者都了解品牌的真实性,这些山寨企业正是利用这种漏洞,仿造正牌产品,本次官司也是由于新百伦的“N”字商标引起。通常情况下,仿造企业会通过模仿商标或知名符号包装自家商品,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

除了新百伦,许多知名企业都遇到类似问题,例如耐克、阿迪达斯等。但北京服装学院商学院教授郭燕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新百伦遭遇的侵权行为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影响,因为新百伦不同于耐克或阿迪达斯,有自己的高端产品,耐克或阿迪达斯的仿造品售价低廉,消费者容易区分,但新百伦的价格辨识度较低,且款式变化不大,消费者更难区分。郭燕认为,仿造企业通常是看中正牌企业的名牌知名度,利用品牌效益赚取价差,推出仿款。即使被告侵权也可以利用官司的时间差赚取更多利益。

不止是同类产品的侵权,许多周边产品也会出现抢注行为。例如知名服装品牌名称被仿造企业做成眼镜商标等,这些行为会让消费者误以为正牌企业开始销售衍生产品。导致正牌商家利益受损。不过也有专家认为,仿造企业的出现,也满足了小众消费者的虚荣需求。赖阳认为,品牌侵权所产生的法律成本对原告企业来说较高,但对于被告企业而言,在原告没有赢得官司的情况下成本极低。即使原告赢得官司,由于此类仿造企业公司架构简单,财务资金不清晰,可能会导致赔偿资金难以追偿。所以许多企业不希望以法律手段解决。

此外,业内专家认为,此类现象难以杜绝,因为违法企业主体小而分散,且中国在此类法律还不够完善,加之这些仿造企业可能是当地纳税大户,受到当地的地方保护,所以只有消费者真正认清品牌,产生忠诚度,才可能缓解这一现象的发生。

北京商报记者 吴文治 陈韵哲 实习记者 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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