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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N模式遭多地禁止 网贷资产端再受压缩

出处: 作者:刘双霞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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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北京、广州等地之后,深圳地区也禁止了网贷P2N模式。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深圳金融办发布的整改要求,除了封杀各种债权转让之外,金交所、典当行、小贷公司等多类第三方资产对接也遭禁止。在分析人士看来,这宣告着P2N模式终结,使平台资产端进一步收窄。

深圳设定网贷平台三条“红线”

10月10日,有消息称,日前深圳市金融办已经向部分平台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以下简称《整改要求》)。北京商报记者从深圳某平台高管处求证到上述消息。

《整改要求》全文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应尽未尽义务、违反十三项禁令(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违反风险管理要求、违反科技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范、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其他风险要求,共计8大项148条。

据了解,该整改要求在5月就陆续下发至部分平台,接收到整改要求的平台先行根据整改要求的规定进行自查,之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会进行现场检查。上述深圳平台高管表示,目前每周都会向市金融办报送平台运营数据。

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深圳的整改要求和北京一致,具体还看执行的严格程度。深圳监管方在整改中,采用的是对大平台重点监测的方式,10亿元待收以上平台的现场检查已经完成。

《整改要求》指出,网贷平台禁止“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其中明确提到网页和平台上不得有理财字样以及预期收益率等理财产品的特征信息。另外,网贷平台禁止“设立风险保证金、准备金、备付金等提供担保,或者以此进行宣传”。

麻袋理财研究院总监路南表示,深圳整改细则和年初北京下发的148条互金整改要求保持一致,在各地整改要求中堪称最严,设置了三条“红线”,第一,不能自我增信,任何形式都不行;第二,不能证券化和打包债权;第三,禁止卖理财产品。

民投金服CEO陈明表示,深圳网贷“148条”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一些模糊性条文有了权威解读,进一步明确了网贷的发展车道,总体较为严格,包括对风险备付金、散标打包、融资租赁合作等一刀切。

在苏宁金融研究员高级研究员薛洪言看来,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整改细则对很多模糊条款的细化解读都偏严格,不过站在当前这个时点,结合过去一段时间来各地的各项细化规定来看,这份整改要求并未提出超出市场预期的要求,很多核心条款与今年3月份流出的北京版整改意见要求一致,所以整体还好,不会对行业带来额外影响。

P2N模式全面遭禁

事实上,早在今年3月,北京监管部门向辖区内网贷平台下发《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其中就特别规定禁止网贷平台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对接典当行、对接保理公司、对接小额贷款公司、对接担保公司等其他形式。深圳《整改要求》也有类似规定。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2015年P2N模式风行时,广州就曾发文禁止。2015年广州市金融局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直接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外部融资,或将贷款资产和贷款资产收益权直接(或包装后)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转让。

易观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李子川表示,P2N模式下资产端不是单一融资方,资金流向难把控,其他地市应该也会跟随。

在依靠融资租赁、保理、典当、小贷等渠道发展资产端的“P2N”模式中,网贷平台的资产主要来自于合作机构,投资人不直接对接借款人,而是直接对接贷款机构。据了解,网贷平台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模式可分为推荐合作、债权转让和金交所合作三种模式。目前,网贷平台与金交所合作的模式已被叫停。平台与机构推荐合作模式是P2N平台中最常见的一种模式,即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合作机构向平台推荐借款人,由合作机构先进行风控审核,借款人通过平台直接与投资人完成借贷交易,由合作机构提供担保,承诺保本保息。

陈明表示,《整改要求》中对多类第三方资产对接的隔离禁止,将宣告P2N模式终结,使平台资产端进一步收窄。平台合规备案与生存难度进一步加大,预计未来将有更多平台在洗牌潮中离场。对于资产端、背景各方面实力雄厚的优质平台来说,是绝佳机遇。专注银行承兑汇票、车贷等小额分散业务的平台,发展空间依然巨大。狂上规模的时代将结束,追求业务的安全性和风险区隔将是大势所趋。

路南认为,P2N模式比较明显的特点是,投资人对接的对象是贷款机构,网贷平台有可能演变成为贷款机构的渠道商。过于依赖合作机构的风控能力并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再加上P2N模式会涉及到类资产证券化,与监管背道而驰是其被禁的主要原因。

网贷资产端再受压缩

在分析人士看来,《整改要求》是对网贷监管办法的落实。薛洪言指出,某种程度上,P2N模式违背了网贷平台的定位,《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贷平台“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服务”,在P2N模式下,投资者与最终的借款人已经不是直接借贷关系,更多地是一种债权转让行为,而同时《暂行办法》也明确禁止网贷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所以,结合各地的整改要求来看,P2N模式属于禁止性行为。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自去年以来,不少平台将P2P业务做了拆分处理,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已有积木盒子、人人贷、陆金所、网信理财、凤凰金融、玖富、团贷网等多家平台将P2P业务独立运营。目前,这些互金企业拆分的做法大体相同,将P2P业务拆分并进行独立运营,网络平台集结为综合理财服务平台。

一位业内分析人士表示,这种拆分或与网贷业务监管有关,网贷业务监管方向已经明晰,多个平台已集结为综合理财服务平台,将P2P业务独立运营可以与平台其他业务建立防火墙,避免混业经营。也有个别平台将与机构合作的资产端业务与P2P业务剥离,分别单独成立公司进行运营。

在路南看来,拆分主要是考虑规避网贷越来越严格的监管,拆分P2P业务后,既可以达到合规要求也避免了非P2P业务受到过于严厉监管规则的制约,从而有了更大的业务空间。但是,通过简单拆分P2P网贷以外的业务并不能真正起到风险隔离作用。对于混业经营的互金平台来说,在各类金融业务的实际运营中,还需要保证运营平台主体的不同,并且不同种类金融业务之间的相互独立,确保财务账户、信息系统、经营决策等方面有效隔离;在关联交易方面要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定,不得进行各金融业务之间的不当利益输送。在网贷监管要求越来越严厉的背景下,拆分P2P业务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拆分后各板块仍要符合穿透式监管的原则。在穿透式监管监管下,业务没有有效隔离的“打擦边球行为”仍难逃监管约束。

在谈及《整改要求》对平台的影响时,路南指出,资产端断绝了除小额网贷外的一切可能,此前平台开发的各种花样翻新的资产端合作形式全部面临整改清退。不过,各大知名平台一直主动在资产端进行整改,目前来看冲击已经不大。而不能自我增信、不能打包债权对理财端冲击很大,取消风险备用金、定期投资产品会造成投资人投资体验下降,引起情绪波动,短期内会影响平台成交量,如果处理不好,严重的会形成平台流动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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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记者 刘双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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