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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股东一致行动人不明收关注函

出处: 作者:彭梦飞 网编:崔启斌 2017-08-17

北京商报讯(记者 彭梦飞)8月17日,深交所向兰州黄河(000929)发去了关注函,主要针对的是公司股东近段时间的增持行为,以及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和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如果构成一致行动人则会牵涉到增持达到一定比例后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问题。

据深交所关注函,兰州黄河2017年8月11日公告称,黄河新盛以及兰州黄河实际控制人杨世江控制的兰州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润地产”)、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在2017年6月23日到2017年7月20日增持了兰州黄河的股份。

增持完成后,富润地产、新盛工贸和黄河新盛共持有兰州黄河4434万股,占兰州黄河总股本的23.87%,此次增持显然是杨氏家族增加股东大会话语权的行动。此外深交所还关注到,持有兰州黄河8.88%股份的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亦持有黄河新盛49.3%的股份。

深交所要求黄河新盛解释,是否和湖南昱成构成一致行动人,并提供证明材料。因为如果构成一致行动人,彼此合计的持股在很早就达到了20%以及25%,在增持的时候就需要履行及时披露的义务。

除此之外,深交所还要求黄河新盛说明在增持期间内,富润地产、新盛工贸和黄河新盛每日的增持数量和交易金额。因为在兰州黄河的公告中,只公布了这些股东在一个增持区间的增持价格和数量。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股东的增持在公司信息披露上以及增持的时间上也存在着问题,兰州黄河表示,在上述增持行为发生期间,公司未接到增持人的有关通知,导致公司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对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以前的增持情况及其后续的增持计划进行及时披露。

上述增持行为的发生期间与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公告敏感期(即2017年7月28日公司《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部分重合,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未尽及时告知义务。兰州黄河相关部门也未能通过其它有效方式及时发现并制止上述行为,导致出现了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在敏感期内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股东在敏感期内共计增持公司股份305.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湖南昱成目前为兰州黄河第二大股东,虽然湖南昱成持有黄河新盛49.3%的股权,但是目前黄河新盛还是被杨氏家族所控制。

湖南昱成和杨氏家族则并不“和睦”,在今年的4月,湖南昱成向兰州黄河董事会提交了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提案内容主要是想罢免杨氏父子的董事职位和提名自己的人进入董事会。湖南昱成发难杨氏家族也拉开了兰州黄河董事会席位争斗的新格局。

在湖南昱成提议罢免两名现任董事的4个月后,兰州黄河8月发布公告,称收到董事杨纪强和杨世汶的书面辞职报告,二人均因身体原因申请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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