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高萍)7月31日,上交所官网显示,文峰股份(601010)收到上交所下发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因文峰股份在信息披露及公司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等方面存在违规事项,上交所决定对文峰股份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文峰股份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集团”)和文峰集团代持股东陆永敏存在持股情况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文峰股份在相关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存在未如实披露股东持股情况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文峰集团、陆永敏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14年12月24日披露的《文峰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股份代持情况。文峰股份在后续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亦均未如实披露该代持事宜,并直至2015年12月18日,相关方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后,才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上交所表示,公司时任董事长徐长江作为公司和文峰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是上述股份代持关系的主导者,对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不真实负有主要责任,同时,公司时任董事长徐长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未如实披露股东持股情况负有主要责任。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签署定期报告书面意见时未能勤勉尽责,怠于核实并督促股东披露真实身份信息,对违规事实的长期存在负有重要责任。
对此,上交所根据有关规定,对文峰股份、控股股东文峰集团、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长徐长江、代持股东陆永敏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副董事长陈松林、董事兼总经理顾建华、董事杨建华、马永、满政德、独立董事范健、胡世伟、江平、监事会主席裴浩兵、监事夏春宝、副总经理顾斌及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张凯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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