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卢扬 王嘉敏)6月19日,因认为《烛光里的妈妈》歌词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擅自修改,词作者李春利将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东生、TCL集团及新浪微博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在新浪网公开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等共计65万余元。目前,海淀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李春利表示,《烛光里的妈妈》是她于1987年为电影《眼镜里的海》创作的电影插曲,她本人是该歌曲歌词的惟一作者,并于1993年12月1日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登记。而李东生于2015年2月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烛光里的妈妈》的歌词进行了篡改并署名,发表在李先生本人的微博上,随后,腾讯、土豆等网络媒体上均出现了这一侵权作品。2017年4月24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员工联络李春利,希望获得《烛光里的妈妈》相关授权,但在李春利表示拒绝后,侵权作品仍然大量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
事实上,这并非《烛光里的妈妈》第一次遭遇侵权。湖南卫视2013年1月25日播出的《我是歌手》中,羽泉以一首《烛光里的妈妈》获得当场冠军。但因为羽泉在没有征得李春利的同意下改变歌词,且节目播出时词作者署名错误,羽泉与湖南卫视一度陷入侵权纠纷。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指出,通常情况下,歌曲发表时署名的词作者为歌词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的,以改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都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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