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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处置坏账“烦心” 两会代表纷纷支招

出处: 作者:岳品瑜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17-03-09

北京商报讯(记者 岳品瑜)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处置不良资产成为了“困扰”商业银行的一大问题。在今年“两会”上,该问题也受到了多位“两会”代表的热议。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四季度末,商业银行(法人口径,下同)不良贷款余额1.51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183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74%,比上季末下降0.02个百分点。多位银行人士认为,虽然不良贷款增长趋势有所放缓,但资产质量实质性改善的拐点还未来到。并且相比2013年末,不良贷款余额上涨近万亿元。

据了解,商业银行不良处置主要采取核销、转让、重组、以物抵债以及自主清收等方式,快速处置以核销和转让手段为主。在采用核销和转让处置中,商业银行往往会面临较大的损失,该部分的损失由拨备抵补。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通过核销、转让等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形成的损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按25%税率计算抵减企业所得税。

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表示,商业银行在开展不良资产清收处置过程中,出现了因当前处置不良资产有关税收政策滞后、导致处置成本上升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及时修订和完善商业银行不良处置的相关税收政策,降低商业银行的处置成本,鼓励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处置力度,从而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马蔚华建议,完善商业银行的不良处置税收政策,使其与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政策相匹配。首先,及时调整关于中小企业贷款(含零售小微企业)核销的税前扣除政策。建议税务部门及时调整对中小企业核销损失的税前扣除政策,缩小税会处理差异,促使税会核销条件及标准趋于一致。其次,明确不良贷款债权收益权转让形成损失的抵扣政策。建议对不良贷款债权收益权转让形成的损失与债权转让形成损失的税前扣除政策一样。最后,降低商业银行以物抵债时的缴税负担。建议对在取得以物抵债资产时,由银行被迫承担的应由债务人缴纳的税金进行一定的减免。

全国政协委员,兴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高建平则给处置不良资产提供了另一个建议。“建议赋予银行自主核销的权利,并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比照国有银行,成立专司债转股且拥有金融牌照的子公司,以拓宽其资金来源渠道”。他表示,目前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依然受到一些制约,应当通过加快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创造良好司法环境的途径,避免行政干预侵害银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从去年市场化债转股启动以来,仅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获准成立债转股的子公司。针对债转股子公司扩容问题,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在3月2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如果有必要,监管部门会批准符合条件的银行设立专门经营债转股的实施机构,现在有一批想设立的已经报到国务院,对新设立机构资本、业务范围等都会有相应的监管要求。至于下一步会不会修改商业银行法,可能会根据形势的发展,但现在还没有这样一个计划。

除了降税以及扩容债转股子公司外,不良资产证券化也是银行目前处置坏账的一大手段。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南粤银行董事长韩春剑建议,进一步扩大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范围,除国有大行外,增加中小银行、包括城商行的试点资格;建议扩大不良资产批量处置受让主体范围,如允许银行股东参与化解不良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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