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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产品费率厘定新规2月1日实施

出处: 作者:崔启斌 许晨辉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17-01-10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许晨辉)一直以来,偿付能力监管、准备金监管及费率厘定监管是保险精算监管的三驾马车。保监会正在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流程及管控制度,防范准备金不足导致定价不足、定价不足引起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1月10日,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于201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指引》从三个方面进行规范,首先是对费率构成和费率厘定原则等进行了规范性描述,对适用范围、费率厘定中相关概念的定义及责任机制进行了规范,并且规范了费率厘定中应遵循的原则。其次规范了费率厘定的具体流程,包括前期准备、厘定过程、监控与调整。在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对费率厘定中的基础数据方面作出规范要求,包括数据的来源、内容、数据提取和管理机制、数据校验及修正等。《通知》还特别要求了保险公司将提取数据的方法记录留存,使得对数据提取工作的验核提供了保障。另外,对产品费率厘定的监督管理办法作出规定,包括对费率精算报告、费率厘定工作底稿的要求及追责规定,为产品费率厘定监管提供保障。

所谓保险费率,是指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保险费是建立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也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经济基础。目前,我国财产保险产品数量众多、种类繁复,很多产品由于缺乏历史数据等原因,定价过程存在开发不科学,管控不严格等问题。部分公司的定价流程存在缺失,数据核验等机制不完备,存在潜在的定价风险。需要监管机构出台相应指导文件,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完善合理的定价流程及管控机制。

有业内人人士分析称,《指引》一方面在完善了产品定价监管制度方面发挥重要意义,使保险公司在定价时有了可依据的指引;另一方面,推动保险公司形成融会贯通的精算循环内控机制,防范准备金不足导致定价不足、定价不足引起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此外,还为保险公司产品开发和回溯提供了完善合理的操作流程,为部分定价机制不健全的中小公司在产品开发中提供了指导说明;一旦有公司发生产品定价风险事件,《指引》可作为对其追责的重要依据。

下一步,保监会还将在费率厘定监管方面构建费率厘定的整体框架和流程,督促市场建立费率厘定的监控与调整流程,形成完整的内部控制循环机制,以保证费率测算结果的合理性、公平性及充足性,对费率不断进行调整优化。另外,还将积极构建监管合力,强化保险公司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加强自律自控,利用协会自律、事后抽查等管理方法,持续督促公司加强产品费率厘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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