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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新规设限大股东持股不得超过1/3

未来保险业将现大股东减持潮

出处: 作者:崔启斌 许晨辉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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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权利太大,容易让董事会形同虚设,关联交易导致利益输送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小觑,保监会正在通过降低大股东持股比例限制其权利。12月29日,保监会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并设置负面清单。有业内人士分析称,目前半数以上险企的单一股东都将面临“超标”持股的风险,未来保险业将现大股东减持潮。

大股东持股不得超过1/3

昨日,保监会官网对外披露,保监会近日就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保监会将从股东准入标准、股权结构监管、股东监管、资本真实性核查、审查措施和问责力度等五个方面加强股权监管。在股权结构监管方面,《办法》基于股东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三个类型,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有效发挥制衡作用,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而之所以将持股比例上限设定在1/3,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股权过于分散,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股东“搭便车”心态等问题,制约公司发展。但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股东之间的监督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有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对保险资金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构成风险隐患。

此外,《办法》还加强对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和真实股东的穿透式监管,在注重股东资本实力、持续出资能力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对行业背景、个人素质、管理团队、既往投资情况等方面的考察评估,以确保其具备符合保险行业特点的理性投资心态和稳健经营理念。比如,投资人存在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曾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行为的、曾经投资保险公司,在申请过程中存在隐瞒或漏报重要资料信息的,或者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重大责任的,或者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或者拒不配合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等的一类投资人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

同时,为规范股东出资行为,防范用保险资金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办法》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不得入股的资金类型,同时进一步明确审查标准,采取更加明确有效的监管指标,确保投资人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等。比如,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在公开市场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的、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曾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不正当行为等的投资人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此外,与保险公司有关借款、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为质押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有关资金、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一类资金不能投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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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独大”造成公司失灵

“单一股东持股51%会引发‘一股独大’,造成公司治理结构失灵,完全听命于个别股东,缺乏监督机制,尤其是部分保险公司背后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甚至超过51%,会引起在公司治理、资金运用等方面异常激进,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面临风险。”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表示。

事实上,因为“一股独大”造成公司治理结构失灵的保险公司已有先例。如12月29日保监会连续批复君康、信泰两家寿险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就曾因为大股东权利太大发生股权斗争“狗血”剧。不过,目前以上两家两家公司开始将重点转向股权关系的梳理上。

根据保监会最新批复,保监会已同意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将其所持的信泰人寿1.04亿股转让给北京九盛资产。至此,三井住友已彻底退出信泰人寿。据2016年信泰人寿第三季度最新报告,信泰人寿共有浙江永利实业集团、北京九盛及三井住友等11家股东,其中第一大股东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持股比例达36.38%。伴随着股东治理结构理顺,信泰人寿渐渐摆脱过去由于股权纠纷、偿付能力亮红灯等诸多问题。

而君康人寿本月以来则股权变动频频。根据保监会最新批复,上海华服投资分别将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芜湖隆威工贸有限公司、宁波福烨贸易,转让后,宁波福烨贸易持股比例上升至20%,芜湖隆威工贸持股比例为10.88%,控股股东鸿发实业仍持有君康人寿50.88%股权。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在比例控制、信息披露、风险管控甚至利益输送等方面逐渐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小觑。今年以来,因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在行业协会网站披露、关联交易资金运用比例不符合规定等原因,前海人寿、渤海财险、中煤财险等一批保险公司被保监会相继曝光通报。保监会在12月13日召开的专题会议上,也传递出层层嵌套的关联交易将成为保监会下一步整治的重点。

未来保险业将现大股东减持潮

据了解,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监管是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以来,保监会对现有股权监管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深入研究股权结构、资金来源、穿透式监管等重点问题,对《办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最终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保监会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做实“保险业姓保”的重要举措。

而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已进行多次调整。2004年,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中资保险公司股东设置了20%的持股比例上限。伴随着保险需求的增长,并刺激社会资本进入保险业,2013年,保监会在《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适当放宽了保险公司股权投资持股上限至51%。

“目前来看,半数以上险企的单一股东都将面临“超标”持股的风险,未来保险业将现大股东减持潮。”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2013年保监会股权投资持股上限提高到51%,有利于保险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引进战略投资者,也有利于保险公司集团化运作。但是目前市场上涌现出某些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利用过高的话语权来决策保险公司业务结构和投资方向,造成公司治理结构不平衡。股权结构是否合理与股权比例限制没有必然的联系,保险业的当务之急是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应该回到治理结构的本源上来。”

下一步,保监会表示,将坚持从公众公司标准和风险监管的视角出发,继续完善保险公司股权监管体系建设,切实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监会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研提意见,并将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加快推进《办法》的后续立法程序。

北京商报记者 崔启斌 许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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