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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评文件不再涉及“公众参与”

业内质疑企业单独报送恐弱化监督职能

出处: 作者:记者 蒋梦惟 网编:王诗文 2016-12-16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12月15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将正式生效的新环评总纲中已正式将公众参与环评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中独立出来。这意味着,被称为环评中监督分量最重的环节之一“公众参与”,将不再出现在环评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中,而是由企业自行开展,并单独报送。对此,多位业内人士担忧称这种改革可能会弱化公众对环评的监督职能。

北京商报记者对比新旧两版环评总纲后发现,在2012年起执行的这一版中,公众参与被单独列做一项内容提出。该版本总纲明确,公众参与应贯穿于环评工作的全过程中,而且要充分注意参与公众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参与对象应包括可能受到建筑项目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居民、专家和公众等。具体参与形式包括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等,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预计的环境风险和后果等都需要告知公众,并最终将反馈意见进行统计分析,对每一类意见反映均应认真分析、回答采纳或说明理由不采纳。然而在新总纲中,相关内容被予以删除。

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日前也公开表示,公众参与定位不清,有的环评主体仅把公众参与简单地理解为征求公众同意不同意项目建设的程序,而未将此作为问计于民、提高和改善环评工作质量的过程。

此前就有媒体曾报道,某地一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获得了当地环保局环评审批通过,而在项目环评报告中明确表示曾在周围发放200份公众意见调查问卷,其中有96.5%的被调查村民同意建设。然而后来部分村委会却表示村民们从未见过相关项目公示,怀疑调查结果造假。

专家解释称,在现行法规下,因为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两家的主体责任不明确,环评公众参与造假被发现后,双方互相推诿,难以问责。今后将公众参与的主体责任明确由建设单位负责,单独编制说明,并一起作为申报材料递交环保部门审批,一旦出现造假等问题,追责时就可避免互相推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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