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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一股独大” 保监会拟调低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至1/3

出处: 作者:陈婷婷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16-12-15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险企举牌风波持续发酵,不仅影响到险资入市比例,还波及股东持股占比。为避免股东“一股独大”后将保险机构演变成“造血工厂”,保监会拟降低单一股东持股上限。12月15日,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监管正考虑将持股比例从51%降低至1/3以下。

据悉,保险业逆市上扬的业绩吸引了各路资本的追逐,然而,布局保险业各怀心思,保险业已演变为资本逐利的竞技场,而其中的风险暗流涌动。最为引人关注的便是去年年底至今,部分险企引发的举牌风波。

为此,保监会紧急召开专题会议明确要求,未来将强化股权结构监管,防范“一股独大”带来的风险。12月15日,陈文辉接受媒体采访时重申,降低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如持股比例从51%降低至1/3以下。

“单一股东持股51%会引发‘一股独大’,造成公司治理结构失灵,完全听命于个别股东,缺乏监督机制,尤其是部分保险公司背后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甚至超过51%,会引起在公司治理、资金运用等方面异常激进,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面临风险。”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表示。

事实上,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已进行多次调整。2004年,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中资保险公司股东设置了20%的持股比例上限。伴随着保险需求的增长,并刺激社会资本进入保险业,2013年,保监会在《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适当放宽了保险公司股权投资持股上限至51%。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朱俊生表示,2013年保监会股权投资持股上限提高到51%,有利于保险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引进战略投资者,也有利于保险公司集团化运作。但是目前市场上涌现出某些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利用过高的话语权来决策保险公司业务结构和投资方向,造成公司治理结构不平衡。

除了降低股东持股占比外,保监会还将严格股东准入标准,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新规,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分别设立严格的约束标准,严格防止“动机目的不纯”的投资者投资保险业。

保监会还将根据新的股权管理办法,核查保险机构入股资金来源与流向,严防用保险资金或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此前,陈文辉曾表示,一些公司注册资本金来源如果不真实,则偿付能力监管可能会被绕过,沦为“马奇诺防线”。

朱俊生表示,股权结构是否合理与股权比例限制没有必然的联系,保险业的当务之急是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应该回到治理结构的本源上来。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正在保险业内征求《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的意见,旨在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防范治理僵局、管控失效等重大公司治理风险。其中新增“不得代持和超比例持股、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关联方行使表决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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