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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保险机构有望迎来跨区域备案经营

出处: 作者:陈婷婷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16-12-01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伴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的推进,保险业服务协同发展配套体系也在酝酿单当中。继监管欲打破京津冀地区分支机构高管任命壁垒后,12月1日,保监会一日连发两文,拟对京津冀险企和保险代理机构实行跨区域备案经营。

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住所地在京津冀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或省级分公司,以及在京津冀区域内注册的全国性保险代理法人机构可试点跨区域经营,即在其住所地以外京津冀区域内经备案后,可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

但是并非注册地在京津冀的所有保险公司和代理公司都有跨区域经营的资格。意见稿显示,在京津冀省(市)均已设立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跨区域经营;在京津冀省(市)已设立两家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指定一家省级分公司开展跨区域经营。

与此同时,跨区域经营备案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符合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等要求;开展跨区域经营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或省级分公司也应当符合开业满一年;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等条件。

此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的也应当内控制度健全,具备跨区域经营的管理能力;现有机构运转正常,最近一年内未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度代理手续费超过500万元等条件。

据悉,开展跨区域经营的保险公司应建立跨区域经营业务的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投诉处理的属地服务体。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在跨区域经营地区设立保险分支机构、委托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等方式,建立属地保险服务体系。

事实上,早在今年8月,保监会便开始推进 “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并计划出台首个配套细则,发布《京津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已取得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京津冀区域跨省市跨公司调任同类型保险公司的同级或下级分支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跨区域经营由谁来监管?意见稿显示,对于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遭信访、举报的由备案地保监局负责监管;代理机构涉及经营区域扩展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投诉举报处理的,应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保监局为主,违法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保监局配合。

值得一提的是,跨区域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如在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发生专门负责跨区域经营的部门无法正常运转,或者十二个月内两次接到备案地保监局监管函等情况,备案地保监局有权要求跨区域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停止跨区域经营业务。对于退出跨区域经营的保险公司,意见稿也规定三年内不得在退出区域开展跨区域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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