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岳品瑜)银行新型表外业务野蛮生长状态或将告一段落。11月23日,银监会正式下发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指引》”),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进行进一步规范。在风险管理方面,未来表外业务监管将全面升级,纳入整体风险管理框架,对担保承诺类、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投融资服务类及中介服务类表外业务计需提减值准备,并计提资本。
近几年来,银行表外新型业务不断涌现。2011年3月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仅将表外业务分为担保类、部分承诺类两种类型业务,经过五年的发展,新《指引》已经将表外业务分为了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四类。新增的业务类型包括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等。其中,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非保本理财、代客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
中介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新《指引》提出,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当遵循五大原则,包括全覆盖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对表外业务实施全面统一管理,覆盖表外业务所包含的各类风险;分类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区分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区分不同表外业务的性质和承担的风险种类,实行分类管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业务实质和风险实质归类和管理表外业务;内控优先原则,商业银行开办表外业务,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坚持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优先;信息透明原则,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披露表外业务信息。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新《指引》是根据银行表外业务最新发展趋势制定的相关政策,最近几年表外业务类型比较复杂,在银行中收入占比也越来越高,现在确实到了需要进行整体规范的时候。
在风险监管方面,新《指引》提到,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将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及时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并建立业务、风险、资本相关联的管理机制。
另外,新《指引》还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遵循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担保承诺类以及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投融资服务类及中介服务类表外业务计提减值准备,并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审慎计算风险加权资产,计提资本。
曾刚表示,商业银行发展的新型表外业务,名为表外业务,实际上,银行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比如非保本的理财业务、委托贷款、其他投融资中介业务,这些业务在银行表外发生,没有计入资产负债表,但是出于担保责任以及其他原因,和信贷业务一样,银行实际上也承担了信用风险。不过,与信贷业务不同的是,这些表外业务没有计提拨备以及计提风险资本的要求,导致银行实际风险被低估,这样导致银行实际风险弥补不是很充足。
他也表示,“这次把表外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纳入和表内业务相同的风险处置的要求上来,通过风险转换系数,转换为表内风险资产,进行拨备计提和风险资本的要求,这样一方面表外风险纳入整体风险管理框架之内,另一方面降低了银行利用表外和表内在风险计提以及其他监管成本方面差异,进行监管套利的动机。”
据了解,新《指引》正式从11月23日开始了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曾刚表示,新《指引》代表了整体的监管方向,但实际上,要更好的管理表外业务,还需要更具体的细则,比如,表外的风险资产如何转为表内的风险资产,用什么样的标准计提风险资本和拨备。这样才能达到将表外风险纳入表内来,和表内一样的标准进行有效监管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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