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北京商报记者11月14日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1月11日对外披露,商业银行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挂出《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具体保费基数以央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不过,《通知》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据了解,《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这一条例出台被市场解读为将来允许商业银行破产倒闭。上述《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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