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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欧盟裁定高额税率方法不合理

出处: 作者:张利涛 网编:蒋梦惟 2016-11-13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 实习记者 张利涛)中欧贸易纷争再起硝烟。11月12日,欧委会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管产品做出反倾销调查初裁,并决定实施为期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对此,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同日发表谈话指出,中方对欧盟近期在钢铁领域表现出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表示高度关注和担忧,欧方不顾中国企业的积极配合和抗辩,继续使用不公平、不合理的“替代国”方法裁出高额税率,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利益。有业内人士表示,“替代国”做法已经成为欧盟进行贸易保护的一大工具,而中国也是因此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资料显示,所谓“替代国”,是指针对来自于非市场经济体的商品,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使用其出口国商品的实际成本,而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所被采用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家通常称为"替代国"。2001年,中国签署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时,为了减少阻力,尽快融入世界贸易体系当中,作出了让步和牺牲,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如申报组织成员不承认中国企业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用“替代国”方式计算企业价格、成本及倾销幅度。

业内人士分析,“替代国”做法有失公允,它忽略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成本及其他一些自然资源秉赋上的比较优势,而欧美等国家在选择第三国价格时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定的规则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价格作为参照,随意性、不透明性和可操作性很强。值得一提的是,但该条款规定了15年过渡期,即到2016年12月11日这一做法必须终止,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必须按中国产品价格和成本计算倾销幅度。

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表示,欧美坚持“替代国”的做法,主要是出于对贸易保护的考量,而中国也是因此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特别是欧盟的一些夕阳产业,由于缺乏国际竞争力,面对中国产品的进入,欧盟为了保护这些产业就开始采用‘替代国’做法,维护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

韩晓平以光伏产品为例向北京商报记者举例称,光伏产品价格在领跑者计划招标中达到最低0.45元/每千瓦时,而德国现货市场单晶硅组件均价为0.78欧元/每千瓦(现折合人民币为5.7625元),“替代国”条例终止后,如果以中国国内光伏产品的价格为“基准价格”,中国光伏产品根本不存在倾销,即使欧盟为保护国内光伏产业,对中国实行了光伏反倾销调查,在税率计算时,中国“基准价格”明显低于欧盟等其他国家。

需要警惕的是,距世贸组织成员执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仅剩下不到一个月时间,欧盟却在研究新对策,意图变相保留“替代国”这一方法。对此,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提出解决措施称,相关规定终止后,如果某一反倾销案例出现继续沿用或者变相沿用“替代国”方式的国家,中国应该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向世贸组织申诉,争取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中国应该采取反制措施,对沿用‘替代国’方式的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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