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程维妙)为督促辖内商业银行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1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上海银发〔2016〕54号)相关规定,配合推进上海市住建委、上海市规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16〕839号),结合银监会三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议精神,上海银监局11月8日发布消息称,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辖内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全面加强个人住房信贷风险管理。
《通知》要求,辖内各商业银行要按照“因城施策”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贷款业务规制要求和调控政策,严格落实现有差别化个人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和限贷等要求。《通知》要求,辖内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首付资金真实性检查要求。完善审查手段,严格审查借款人首付款资金来源。防止借款人通过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P2P、小额贷款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等渠道违规获取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不得利用信托公司等通道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提供资金支持。
《通知》要求,辖内各商业银行要严格审核借款人信用记录。充分利用各类征信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询涉及借款人诚信等相关信息。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贷后管理,在合同中增加相应条款,对各类不诚信行为予以约束。如发现申请人有在他行查询个人住房贷款征信记录的行为,要进一步掌握申请人是否存在申报材料不真实、重复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在他行审核未通过等情况及其原因,从严审批贷款。对逾期记录超过一定次数,或历史逾期时间较长、金额较大的借款人,从严审慎发放贷款。
《通知》要求,辖内各商业银行要高度关注各类借款人规避限购、限贷等行为给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带来的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从严审查。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资质和收入真实性的审查,对有意规避限购、限贷等相关规定的借款人,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审查。原则上应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从严评估其还款能力,加强对共同还款人、离异人士、财产分割情况的审核,从严审查共同还款人为前配偶、成年子女、(双方)父母,以及离异双方财产分割不清晰的贷款业务。
《通知》还要求,辖内各商业银行要审慎开展与房地产中介和房企相关的业务。对发现存在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协助伪造收入证明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在其完成整改前应立即中止业务合作。对发现存在“零首付”、“假按揭”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完成整改前不得增加新的授信。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