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日前,对于《慈善法》出台前后备受热议的公开募捐,民政部发布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确定了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的条件,包括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而且内部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组织不超过1/3等。《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对募得捐赠财产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酝酿十年之后,我国首部慈善法终于落地。新《慈善法》对于公开募捐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等。而本次《征求意见稿》具体对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进行了规定。具体来说,《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慈善法施行前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自登记为基金会法人之日起满二年,且经登记的民政部门发给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应符合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等9项条件。
对于此前时常备受社会各界诟病的公开募捐所得财产处理,《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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