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影响法院受理、审理“民告官”案件的“外界因素”正在被逐步剔除。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民告官”中政府方面应诉时,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据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消极对待行政应诉、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为突出。在此基础上,本次《意见》重申,我国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国务院更通过《意见》向各地、各部门喊话称: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而且《意见》也提出,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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