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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自理老人拟纳入被监护范围

作者:记者 肖玮 实习记者 林子 网编:张兰 2016-07-03

北京商报讯(记者 肖玮 实习记者 林子)在日前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人大审议,其中第二十条拟明确,不能分辨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今后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须得到有效监护。

据了解,《草案》此次拟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有利于保护这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直言,“一老一幼一残”可以称为较弱势的群体,是监护的重点,他表示,过去村委会、居委会可以有效介入,有邻里互助、亲友关照,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因此急切需要建立更加清晰、完整的监护制度,更好地保护失能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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