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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中国税务事务所合伙人师迪特:解读税改新政,跨境电商新寻路何方

出处: 作者: 网编:张兰 201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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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中国税务事务所合伙人 师迪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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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迪特介绍行邮税的发展历程、跨境电商税收新旧政策差异、及新政带来的影响

师迪特: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领导,大家下午好。我是蓖麻北京办公室的,今天下午我主要就五个方法就国家发布的税制改革,对跨境电商所受的影响,以及伟大变革新的机遇对于跨境电商,是不是一个寒冬。

我在准备PPT的时候,本来想有关跨境电商进口和出口两个方面不同业务的就相关税务、外汇及海关的影响跟大家做一个简要的分析。但由于时间关系,今天这一部内容,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在会后交流,今天在这主要重点做跨境电商税后新政为企业来说有什么样的影响,尤其是对于跨境电商的进口企业来说有什么样的影响做一个探讨和分析。

谈到跨境电商新的税制改革,我不得不提到一个税叫做行游税,我相信很多朋友对行游税这个概念,是在税制改革前后不久刚刚听说的概念。

行游税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它只是在进口环节一个综合值,包括行业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那这样的一个税种最初的是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时候,为了照顾海外华侨,方便进口货物,方便简化进关手续,开辟对个人携带行李和邮递物品征收的一个综合税的一个税改。

那起初的时候,这样的一个税种下,它最主要包括物品有:文件票据与旅客分离到什么地方?那就这些物品来说,它有最大的贡献就是非贸性。它不是单一的买卖物品进行交易的一个贸易的性质的物品,而是一个非贸易的行为。那在这样的税制一直延续至今,它提供了非常大的便捷在里面,在通关环节,另外它有税制的角度来说,它是非常比较低的一个税率,但是对大多数人而言,有影响。另外它提出了50元以下免税。

对于一般的贸易而言,进口的时候我们知道进口环节的关税,有10%的增值税,还有可能有比较高昂的消费税。

对于跨境电商这样在过去几年里新兴事物,它是行游税和一般贸易之间的一个业态。对于这样的东西,到底是适用行游税还是适用与一般贸易的一般税?从政策来说,在过去几年里没有这样一个说法,在实际操作中,大家看到了大部分的企业,对于B2C这样的业态来讲,大家采取使用行游税这样的模式,但是经常所讲那行游税这样的一个税种,它针对非贸易物品个人从国外入境这样的一个税种,在一般货物贸易好像听上去倾向于跨境电商货物进口。一直到3月24号,我们的国务院和海关总署会同出台了18号文,在18号文明确了对于跨境电商B2C进口货物视同一般货物贸易进口,增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与此同时对于跨境电商B2C进口这样的一个业务模式给了一个优惠,这个优惠就是说单笔进口在2000元以下以及全年累计2万元以下的货物,可以免关税,而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七折进口。

从行游税在很多国外的发达国家来说,他都是没有这样的一个概念。但是国外很多国家有免征额的概念,拿澳大利亚举例子,他货物劳务税就是我们现在通常所讲的增值税,从2017年个人携带东西不用缴纳税额,但是1月17号开始对于B2C的模式如果年收入额7万以上要正常缴纳进口环节的货物劳务税。这个就是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就是我讲有交易限额是免关税,并且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打七折,如果超过这个限额,他就像一般货物贸易一样全额征收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与此同时,3月份更早一些,出了另外一个文件2号文,出了这个文并不是行游税不存在,有一个行游税目录清单,以内是跨境电商新的税制,但是如果在这个目录以内,但是由原来的20%、30%,变成改成15%,30%和60%,大多数商品可能都是用于10%,60%,15适用于国家进口的商品。

税务这一块只是税制改革其中最小的一个部分,影响比较小的一个部分,只是大家成本上的增加,但是与税制改革相关的另外一个东西,是一单贸易进口报关方式适用于跨境电商跨境电商,意味着我们需要通关单才可以进口,像一般贸易一样,这样的通关单需要检验检疫或者食品、药品监督局这样的部门拿到审核以后才可以进口的货物,但是对于跨境电商这样海淘有可能在海外大商场里面直接买到的商品,我们没有合同,没有原产地证明,这个不是成本的问题,在新的税制能不能做,这样的问题更多是海关进口监管的问题。

最初财政部颁发18号文,让跨境电商新的业态有长远发展的一个政策,并且使得跨境电商在国内的发展不要对一般贸易的发展造成太大的冲击。最终达成一个比较公平的税制。但是与此同时,当时发布这个文件忽略了再进口环节监管这一块,尤其3月24号出了文件,4月18号实施,只有两个礼拜的时间。而适用18号文的目录清单在4月8号正式事的前一天出台的,造成监管和企业实施起来有非常大的困难,造成了很多问题。就这样的问题,在一个礼拜,海关总署出台了对于海关这10个试点海关监管退后一年实施,这是什么概念?也就是说虽然税制不变,还是用新税制改革下的2000和2万以下关税免税,增值税和消费水七折优惠,超过限额以外按照一般货物计算税赋,但是从监管来说,推迟一年执行,一年期间依然用4月8号的政策,如果有些货物第一次入镜,不需要检验检疫取得通关单再进行入镜这样的方式。虽然说暂缓一年,那这一年以后怎么样,我们现在不知道,但是国家进行这样的税制改革是让跨境电商这样的业态和传统贸易一单进口的状态和一般出进口贸易同样,我们不知道明年有什么样的政策,但是肯定不会再回到以前这样一个无需监管的状态。

从现在起到明年5月份之间,我们企业可以做一下什么样的事情?从政府的角度来讲,4月8号开始实施政策,大概也就是一个多月左右的时间又出台另外一个政策,没有把以前的政策废掉,但是从政府角度讲,希望听到更多业界声音知道怎样更好的制定政策,对我们在座的企业来说也是非常好的机会做这样的事情,向政府反映我们希望得到的一个结果。

到这我想回答刚才我们前面提出的一个问题,说新的税制对于我们企业来说,对于跨境电商来说是不是一个寒冬?如果我们看到这样一张表可以清楚的看到,其实在新的税制下面,并不一定完全是税赋成本提高,第二。既使税赋成本提高,也不是不可以做的事情。但是更重要的是海关监管的方式,那我们也相信从现在起到明年5月份这段时间,政府和我们企业应该可以携手共同找到这样一个比较合理监管方式。既能达到对于国内消费者的保护,又能达到让跨境电商这样的企业方便的从事和完成进口申报。

那这部分是跨境电商进口。既然是跨境电商除了进口还有一部分是出口。对于出口这部分在座来讲有什么样的影响?更多的是说如果要是我们的跨境电商企业走出去,走到国外的话,在国际这样的环境里面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那由于每一个国家税制不一样,税赋也不一样。但是在国际税收体系下,现在一直研究一个大家比较能够通行的政策,这里面这样的政策里面也包括了数字经济和我们的跨境电商这样的领域。这样的一个通行政策,他有最大的一个核心的内容和精神,就是说利润应该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纳税,什么叫经济活动发生地和创造地,对于不同的业态和行业来讲不一样及但是对于我们跨境电商来讲,我们的客户所在地很有可能是我们价值的创造地。有一个概念常设机构,如果一个企业到另外一个企业从事业务,如果在A国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一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B国有场所,在B国的经济活动达到一定程度,需要在B国从税务上我认为你有了一个纳税实体,在B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常设机构这个概念,一直以来由于电子商务时代还有跨境电商这样业态的改变,夜游常设机构这样的概念,对于跨境电商跨境电商不是特别适用,现在演化到一个概念,就是说如果常设机构被认为在当地做准备和辅助机构,在当地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一直以来,2003年以前,大家一直认为仓促活动是准备和辅助性,当地如果有仓库,销售在当地把我的货物存储起来,最终销售当地的客户,这样时候认为是准备和辅助性的。但是在新的国际税制改革下面,对于跨境电商这一块,我们就有了新的规定。尤其是欧洲的一些国家,他推行对于这一块如果是做跨境电商,既使是用来存储货物,也不会被认为是准备性和服务性的活动。因此,很有可能在我们刚才讲到的例子,在B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的国际税制是从13年到现在已经发展了两年,现在已经被很多发达国家引入他们的税法体系。在去年9月份,中国和智利双边协定,把这个放在税收协定之内。因此,我们的企业在走出去的时候,也是需要去想一想,看一下我们的跨境电商企业去国外进行出口货物,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最后,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从中国往海外销售货物,出口货物。在海外有一个物流中心,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仓储。在老的税收体系,很有可能这个仓储被认为是在当地的一个准备性和辅助活动,不会再当地形成常设机构,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在新的税制下面,这样的活动很有可能被认为我们在当地实现经济利益的重要的一个环节,因而不会被认为是一个服务性、准备性的准备,而是常设机构,从而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后,我讲一点,就是说新的税制改革,不管国内还是国外进口税制改革并不是寒冬。而是进入规模化、机智化、快速成长的通道,这样的发展对我们有长远发展的模式,对于我们跨境电商来说,也是一个成熟的标志。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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